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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家庭和社会构成整个世界,自然人组成家庭是必然,家庭是社会的细胞。可见,家庭在整个世界中的作用至关重要,和谐的家庭是和谐社会的基础。就基层法院而言,婚姻家庭类案件占诉讼案件的80%,而婚姻案件又占婚姻家庭类案件的80%,也就说,基层法院审理的大部分案件都是婚姻案件。对法官来说,基层法院的法官大多从事婚姻案件的审判,他们有丰富的审判实践经验。其中,有法官通过学习法律而获得的审判技能,也有法官间世代相传的司法技巧。有的法官审理的婚姻案件无案件上诉,有的法官审理的婚姻案件全部是调解结案,真正做到了胜败皆服,有效地化解了家庭矛盾,法院真正起到了社会矛盾减振器的作用。婚姻家庭案件法律关系清楚,案件事实明了,审理方向明确,案件处理相对简单,但其中蕴含着法官丰富的办案技巧。笔者以基层法院法官的视角,以总结基层法官审理婚姻案件传承的审判经验(非法律的具体规定)为基调,窥视婚姻家庭类案件的技巧,并奢求同仁赐教。
——甑别当事人离婚的原因。对一般的民事案件,法官在开庭审理之前主要是厘清案件的法律关系,熟悉相关的法律法规,明确相应的审理方向。对离婚案件,法官首先是弄清婚姻当事人离婚的原因,从而使法官成为他们的“知音”(了解他们的情况,成为他们倾诉的对象),明确下一步的工作方向。人是社会的人,一切社会的关系都可能成为导致离婚的原因,家庭暴力,双方文化差异,双方性格差异,双方爱好差异,重男轻女思想作祟,第三者介入,与双方父母关系不和谐,双方或一方的恶习,双方或一方生理上的原因,因家庭经济问题发生矛盾,因分家析产产生纠纷,因子女的抚养教育问题产生的矛盾等等。有的当事人为了避免社会的舆论的谴责,编造出符合婚姻道德和法律规范离婚理由,把自己违反婚姻道德和法律规范的真实动机掩饰起来。如有的人在经济或社会地位提高后,嫌自己的妻子不漂亮,要另寻新欢,便借口对方性格不好,或不赡养父母等。鉴于此,法官不应轻信当事人的陈述,要多途径了解,甑别当事人离婚的原因是单一的还是多维的;是夫妻自身的原因,还是外部原因,或者是混合原因。从而鉴别当事人离婚的表面原因和深层原因,确定工作方式,有效地转变当事人的态度。
——洞晰当事人的心理。法学是社会科学,法官的工作是做人的思想工作,通过当事人表现的行为,洞晰当事人的心理,是法官驾驭婚姻案件的基础,也是法官审判技艺的体现,更能赢得当事人的尊敬。心理虽然属于精神范畴,不像物质那样能直接看得见,摸得着,但它可以通过当事人的行为及语言来表现,而后者是看得见、听得着的,并且心理活动可以通过一定的方式、方法和途径来测量。离婚当事人的心理,是当事人在离婚时所表现出来的主观心态。基于离婚的原因不同,当事人所表现出的心态各异。当事人的心态是法官在甑别当事人离婚原因时,当事人所祈求的目的,这就需要法官洞晰当事人的真实想法,为法官审判有的放矢提供借鉴。概括起来当事人的心态主要有以下几种:
1、以离婚为手段,寻求和好的台阶。当事人离婚的原因很多,有的当事人间发生矛盾后,由于双方未能及时沟通,离婚的舆论已经造出来,同事亲朋好友都知道夫妻双方闹离婚,但离婚又不是当事人的真实心理,形成双方斗气的现象,当事人基于面子思想提起离婚诉讼,这就需要法官给当事人搭梯子下台阶,促成双方和好。
2、以离婚为手段,教育对方当事人。有当事人离婚并非其真实想法,提起离婚的一方也深知对方不愿离婚,但一些家庭矛盾又无法化解或沟通。如对男方父母的赡养问题,女方往往都干涉或不愿男方赡养其父母,男方迫于无赖,提出离婚来吓唬对方。因此,这类案件离婚不是主要矛盾,而解决男方父母的赡养,转变女方的赡养观是矛盾的关键。又如,有的男方赌博、酗酒,但女方又不是真心想离婚,她们只想通过法院教育男方,促使男方改掉恶习。
3、婚要离,但双方争孩子。夫妻双方因各种原因,夫妻感情产生了裂痕,但孩子十分可爱,都喜欢要孩子,都不愿放弃孩子的抚养,双方为此争执不休。这就需要法官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双方婚姻的走向。
4、婚要离,双方都不要孩子。夫妻双方有的为离婚后组织家庭方便,或者因孩不便教育,已成为家庭的累赘,夫妻双方在离婚时便都不愿要孩子,使离婚诉讼难以进行下去。
5、以争孩子为名,而实质是为了争财产。有的当事人掌握对方当事人想要孩的心态,与对方争孩子,以此要挟对方,迫使对方在财产等方面作出让步,从而达到其争财产的目的。
6、厌恶夫妻现状,急于想离婚,。当事人急于想离婚,一方面是双方矛盾时间很长,当事人厌恶夫妻现状,想尽快解脱;另一方面,一方当事人可能因为第三者,急于要与第三者结合,想尽早离婚,有些迫不及待。
7、逃避共同债务,夫妻假离婚。夫妻因某种原因,欠下巨额债务,双方为了规避法律,对本属夫妻共同债务协议由一方承担,而且仅要少量财产,以达到通过合法途径逃避债务的目的。
8、外出打工女,与留守男人心态各异。随着生产力水平的提高,农村剩余劳动力大量出,落后地区的一些农村家庭为改变家庭的经济状况,纷纷外出打工。有的女方一人进城工作,由于环境的改变,条件的变迁,一些妇女见异思迁,想利用婚姻跳板到城市或条件好于家乡的地方生活,编织她们未来的梦。她们编造动听的离婚理由,离夫弃子,改变生活现状。留守男方的家庭经济十分困难,娶妻子已很不容易,他们深知经济的危机,离异后将会终身不能再娶,还要承担子女抚养的重任,而且也留下不好的名声,他们也知道妻子心已变,夫妻和好只有用时间来拷问。所以,他们宁愿做名存实亡的夫妻,也不愿离婚。同时,这样的婚姻也最容易激怒男方,激化矛盾,从婚姻案件演变成刑事案件。
——获取当事人的最大信任。法院是审判机关,并不意味着法院执行法律就是生硬、冰冷,也不意味着法官就是制造判决书的机器。法院在构建和谐社会中充当社会矛盾的调节器,就需要通过审判对社会矛盾进行平息,不应该再将矛盾还原给社会,甚至产生新的社会矛盾。法官在平息离婚纠纷中起媒介作用,法官要发挥好作用的前提就是取得当事人的信任。实践中,有的双方当事人对法官都十分感激;有的一方或双方对法官都不满意,甚至投诉法官,法官不但没有平息事态,反而将矛盾引向自己。除当事人自身的原因外,主要是法官与当事人间未建立起信任“平台”。获取当事人的信任,除加强自我修炼,丰富审判经验,提升法官人格魅力和感召力外,工作中还应当注意工作方法上的沟通。一是法官要有亲和力。当事人因婚姻的困扰到法院诉讼,作为法官要摆正位置,体谅当事人的痛苦,不要认为法官就是“官”,当事人是有求于我。要放下法官架子,尊重双方当事人,显现法官的亲和力。二是认真倾听当事人述说。当事人到法院离婚诉讼,从某种角度上讲是不得已而为之,他们把法官看作是能给久病的人开出良方的医生,认真倾听他们对症状(离婚原因)的陈述,是对他们最大的慰藉,也是建立信任的基础。三是适时引导。有的当事人素质较低,很多当事人是第一次诉讼,这都需要法官适时引导,使他们明白法官在为他着想。对婚姻中较弱势的一方更要重点引导,相信法院会公正处理他们的婚姻纠纷;对当事人将予头指向法院的,特别是认为法院要给他们离婚,对法院审理特别反感的当事人,更要引导他们,讲明婚姻双方的现状不是法院造成的,法院办理婚姻案件是缓解或消除双方的矛盾,避免当事人与法院产生对立面。四是知晓当事人的职业背景。我们说法官是社会的精英,不仅要有丰富的法律知识,还要有丰富的审判经验,知晓当事人的文化背景。调查显示:文化程度作为一个人综合素质的重要方面,一般而言文化程度越高素质越高,在处理问题时更加赋有理性。文化程度的高低与离婚率成反比,即文化程度越高的人群离婚的越少。调查还显示:离婚与从业存在着一定的关系,不同的人群离婚率不同。总的趋势是个体经营户和企业主中离婚的较多;一方无固定职业的人离婚的比有固定职业的人离婚多;企业员工的多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外出打工人员和农民人群中离婚的也不少。从收入情况看,中等收入人群或无收入者的离婚率最高,高收入人群中离婚的较多,离婚率较少的是收入较少人群。法官面对文化素质及职业不同的离婚群体,需要法官要品味有品味,要朴实有朴实,能与不同文化层次、不同职业有人群有共同的语言,能够用语言媒介与当事人导近乎,使法官不是为了办离婚案件而仅说离婚的事情,展现法官人性化的一面。总之,要通过晓之以理、动之以情,恩威并施的方式,使当事人对法院、法官信任,从而实现无论法院是否满足当事人的诉求,当事人都无异议,都能接受法院的判决。
——讲究审判口头语言。语言是交流的媒介。婚姻案件有人说涉及婆婆妈妈的事,法官费的口舌最多,这就涉及口头语言技巧,语言技巧得当可以起到事半功倍的作用。一是要通俗易懂,表达准确。法官运用口头语言与婚姻当事人交流的目的是让当事人听懂、听清,理解法官的意思。这要求法官吐字清楚,表述准确,发音正确,语调适度。根据受众人群不同可采取普通话,或本地语言,忌用土语,但要求法官熟知土语。二是思维清晰,逻辑严密。口头语言表述,要言之有序,条理清楚,循序渐进。要抓住重点,着重要害,紧扣案件核心。三是措辞得当,语言得体。审判实践中表明,口语表述,往往由于措辞不当,或语气失度,会造成当事人情绪对法官对立,使当事人感到法官有失中立的立场,极度不满承办法官。四是严肃庄重,以理服人。法官代表国家行使审判权,审理婚姻案件虽不同于审理刑事案件那么严肃,亦应体现人民法院的权威,法院的严肃性。因此,法官应针对不同的诉讼参与人,结合法院这种特定场合,选择适当的语调,以理服人。
——预期当事人婚姻的社会效果。法律总体说来是滞后于社会现象,但对法律实施者来说,可以通过司法规制来引领当事人,可以预期法律所产生的效果。特别是在离婚导致离婚率的大幅度上升,单亲家庭的增多,子女生活无着落甚至走向犯罪,已成为一大社会问题的今天,考量当事人婚姻产生的社会效果,引导当事人树立正确的婚姻观,是法官的社会责任,也是司法技巧之一。
当前从离婚的类型看,主要有违法犯罪行影响夫妻感情,如重婚、外遇、包二奶、家庭暴力等丑恶现象;极端个人主义、纵欲主义、拜金主义抬头,破坏家庭的稳定;道德责任感淡化,危害家庭的健康。 家庭和谐是社会和谐的基础,在大力构建和谐社会的进程中,必须加强和谐家庭的建设。在审判婚姻纠纷案件时,往往面临道德的选择、价值的取舍和情理的割舍。在法与情、法律与道德、法律精神与社会主义荣辱观相冲突时,在机械的法律面前,不能不加选择地适用法律,应当以弘扬高尚的道德情操为准绳,创造性地适用法律,要充分考虑裁判的导向作用,通过审判工作维护健康稳定高尚的婚姻家庭关系。 一是要妥善处理离婚案件中的财产和子女问题。二是加强对婚姻关系弱势方的法律援助。三是可探索婚姻缓和期的设立。对离婚案件不追求快审快结案,在法定审限内充分利用时间来化解当事人的冲突,使当事人在情绪的稳定的情况下,理智地思考离婚与否。
结束语:高尔基曾说:“懂得一件工作的技巧,也就是懂得这一工作本身。总的来说,在劳动和创作的一切领域内,技巧是文化成长的一个基本力量,是文化全部过程的一种重要力量,可以看到许多,读到许多,也可以想象出一些东西,但是要做,就必须有本领,而本领只有研究技巧才能获得”。高尔基这段论述说明了技巧的重要性,技巧与本领的关系,研究并掌握技巧的重要性和必要性。技巧是文化成长的一个基本力量,因此,审判技巧也应成为法院文化的组成部分,并随着时代的变迁而丰富多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