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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经营者直接承担赔偿责任案件中其履行安全保障义务标准为排除危险源 | |||||
| 作者:代正伟 盛… 文章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7-4-27 | |||||
| [本案示范点]
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行为,是指依照法律规定或者约定对他人负有安全保障义务的人,违反该义务,因而直接或者间接地造成他人人身或者财产权益损害,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的侵权行为。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规定了经营者的直接责任和补充责任。在经营者承担直接责任的案件中,界定经营者是否履行安全保障义务,是经营者承担赔偿责任的前提。本案将经营者履行安全保障义务的标准界定为控制危险,并排除危险源,对分析类似侵权案件有一定启发。
[案情]
原告邹娟。
原告黄兴琼。
原告邹玉兰。
原告李顺菊。
被告汪廷英。
原告邹娟、黄兴琼、邹玉兰、李顺菊与被告汪廷英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原告于2005年1月起诉来院。
原告邹娟、黄兴琼、邹玉兰、李顺菊诉称,本案受害人邹贵俊与四原告系亲属关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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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录入:徐尔双 责任编辑:代正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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