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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犯罪问题的解析与追问           ★★★ 【字体:
农民犯罪问题的解析与追问
成都市农民犯罪调查分析
作者:黄玉春 代…    文章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7-12-6

前  言

     2007年 6月,国务院正式批准成都市为全国统筹城乡综合配套改革试验区。在改革试验中,重点是改变城乡二元结构,推动城乡经济社会协调发展。作为改革试验区,在先行先试过程中必将涌现大量的新问题、新情况。成都市作为四川省省会所在地,人口多、面积大、发展不均衡,呈现出三个不同的“经济圈层[1]”,不同的圈层呈现出不同的社会现象,表现出不同的社会矛盾。本文试图通过对成都市农民犯罪的总体特征以及不同圈层农民犯罪特点的实证分析,研究成都市三个圈层随着经济的发展变化,社会矛盾的不同,农民犯罪所呈现出的规律性变迁,从而剖析城乡统筹后可能出现的突出社会矛盾,掌握农民犯罪的变化趋势,为成都市在城乡统筹发展中预防和控制农民犯罪,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提供一定的参考意见。

     一、成都市农民犯罪总体特征:犯罪比例大,犯罪形式多样化 根据对成都市所辖的20个区、市、县法院近三年来刑事案件统计, 2004年全市共受理刑事案件8212件,2005年受理8699件,2006年受理8801件。其中,农民犯罪件数分别为4754件、5349件、5694件,比例分别占57.9%、61.5%、64.7%。总的来说,农民犯罪比例较高,且呈逐年上升趋势。

    (一)犯罪主体:呈现“三低三高”现象

    从统计数字来看,三年来,18-55周岁的青壮年犯罪均占85%左右,且犯罪主体呈现出“三低三高”特征。

    1、“三低”是指犯罪年龄偏低、文化程度较低和住所地为“中心城镇[2]”的农民犯罪率偏低。

    统计数据显示,未成年人犯罪连续三年保持在850人以上,经计算,比例均超过当年农民犯罪的12%,且有的未成年人组成团伙实施犯罪,社会危害较大,如彭州市致和镇肖某、沈某某等六名出生于1989年后的未成年人,为获取非法利益,组成团伙,于2005年4月在该市部分村镇采用殴打、持刀威胁等方法实施抢劫,涉案金额累计达数千元,后被彭州市法院以抢劫罪依法进行了判决。三年来,18-25岁的罪犯每年平均约2300余人,比例占当年农民犯罪的47%以上,并逐年呈上升趋势,也就是说,14岁-25岁仅11年的年龄跨度中农民犯罪就高达47%左右。根据日常活动理论,有犯罪动机的人可以由贫穷率、年轻人口比例、失业率等指标进行衡量。换言之,由于农村经济发展缓慢,农民生活水平较低,同时随着大量农村剩余劳动力的出现,增大了有犯罪动机人的基数,而未成年人和25岁左右的年轻人,因生理和心理都不是很成熟,认知能力与社会经验不足,易受同龄人和外界不良文化的影响。另一方面,伴随着进城务工人员的增多,农村留守青少年对父母的依附性减弱。在赫希的社会约束理论中,第一大约束就是依附,所谓“依附”,是指个人对家人、亲友、师长等“重要他人”所产生的感情联系,其中,对父母的情感依附最为重要。由于依附性的减弱,导致社会控制中家庭约束的减弱,青少年有时不再考虑他人的感受,犯罪的可能性增大。

    统计数据显示:犯罪农民大多接受过小学或初中教育,平均每年5300余人,约占当年农民犯罪的85%左右。一方面,随着农村基础教育的普及,顺利完成九年制义务教育的农民青少年增多,客观上增加了接受过义务教育的农民犯的基数。这一类人,有一定的文化基础,对物质生活也有一定的要求,但由于其受教育程度仍然较低,法律意识淡薄,反而更易受外界因素的影响,面对各种矛盾,他们常常无法寻找到正确的排解途径,因而容易突破法律底限。另一方面,能够完成高中阶段教育,甚至考入大学的农村学生,其家庭和个人往往付出了更多的努力。根据赫希的社会约束理论,那些愿意投入传统活动的人,例如追求高学历或是致富或是成名等,之所以不容易犯罪,是因为从事犯罪会有碍于他们想获取的“功名利禄”。一个人对传统活动越投入,越怕失去已取得的成就,也就越不会犯罪。而对于高学历者,社会也给予了他们更多的尊重和机会。默顿在迷乱理论中指出,当文化上确定的社会目标和社会所允许获取目标的手段产生矛盾时,人们就容易采用非制度性手段去获取目标,而这些非制度性手段往往是被法律所禁止的。简单的说,当一个社会最重要的目标是获得“物质成功”时,那么所有人都被预期要朝着这个目标努力奋斗,否则将获得较低的社会评价。然而并非所有的人都有能力通过被认可的手段取得成功,包括艰苦工作、诚实守信、接受教育和克制欲望等,那么高学历者必然更受青睐,因而低学历者为了获取目标更容易采用越轨行为。

     调查显示:犯罪人住所地为中心城镇的犯罪率较低,平均仅占农民犯罪总数的13.6%。社会解组理论的两位重要学者肖和麦凯提出,低收入户多、族群差异性大、人口流动率高是造成犯罪率高的重要原因。低收入户多、族群差异性大的城市,通常代表其正经历快速工业化、都市化,以及迁入人口激增等变化,而这些特点都是造成该地区犯罪率升高的关键因素。在一个人们可以自由选择居住的城市,比较适合人居住的地区,居民居住的稳定性较高,邻里相识,彼此控制力量较强;而相对不适合人居住的地方,居民流动性较高,相互控制力较弱,容易产生失范行为。毫无疑问,中心城镇政治经济文化发展水平相对其他城镇较高,公共服务、居住环境、社会治安等方面情况较好,居民素质也往往高过其他城镇居民,社会的稳定有序更有利于大家遵守公认的行为准则。

    2、“三高”是住所地为中心城镇以外的农民犯罪率高、男性比女性犯罪率高和有前科的犯罪比例高。

    统计数据表明:中心城镇以外的其他城镇农民犯罪占农民犯罪总数的66.6%,占农民犯罪的大多数。除了上述社会解组理论分析的原因以外,台湾学者周愫娴关于冲突论的研究表明,经济资源分配不均(包括收入分配不均和财产分配不均)和社会阶层不平等是导致犯罪增加的重要原因。中心城镇以外的其他城镇,不论从政策资金的支持上,还是自身经济发展的能力上,都远远低于中心城镇,经济资源分配不均,甚至包括其他社会资源的分配不均,是导致住所地为该地区的农民犯罪率高的主要原因。

    统计数据显示:从性别上看,以男性犯罪为主,但近两年女性犯罪呈小幅上升趋势。生物基因决定了男性在生理和心理机能上强于女性,男性相对于女性更容易冲动,实现犯罪目的的能力也强于女性,因而违法犯罪的可能性较大。但伴随着社会转型,女性的观念和心理发生着一系列的变化,女性获得了更多的机会参与到社会活动中,这无形中为女性农民犯罪增加了可能性,这与日常活动理论学者Cohen和Felson的研究结果一致。他们发现,妇女就业率高,在家的主妇就越少,犯罪率就越高,即改变日常活动,就会改变犯罪发生的可能性。

    有前科的再犯罪不仅社会危害性大,而且也是一个十分棘手的社会问题。以彭州法院为例,2004年至2007年6月,有前科的农民(包括免予刑事处罚和劳动教养)又重新犯罪136件,占受理刑事案件总数的12.47%。且呈现出两种特征,一是重操旧业,前科与再犯罪触及同种罪名,占41.18%;二是间隔时间短,前罪与后罪间隔时间在五年内的,占再犯罪的91.18%。如彭州市白鹿镇高某某2003年5月因犯盗窃罪被彭州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刑满释放后又于2004年7月因犯拐买儿童罪被该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2006年7月刑满释放后,当年10月又因犯盗窃罪被彭州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众所周知,一个人一旦因案被捕,一个“邪恶”的标签就会被贴在身上,犯罪人动则得咎,难以洗刷形象,重新做人,为日后继续从事越轨行为埋下了种子,这是著名的“标签理论”。该理论的著名学者乐默特指出,初次违法行为,通常对行为人没有什么影响,而且很快会被忘记,但一旦原始越轨行为被发现,被贴上标签,标签改变了行为人对自己的看法,人格重组,改变自己的生活方式,逐渐养成犯罪的习惯。乐默特认为贴上标签,不但不会制止这些越轨行为,反而会使违法者觉得自己被主流社会孤立,他们可能去找跟他们同病相怜的人,进而形成亚文化或小团体,导致越轨行为继续增多,问题也更为严重。

    (二)犯罪形式:共同犯罪逐年递增

    农民乡土观念和血缘亲属关系,以及农村人口的从众性,都有利于共同犯罪人的聚合,以及犯意的沟通。从共同犯罪结伙的方式看,主要是由同乡、朋友、宗族等成员,或与不法分子相勾结,形成诸如盗窃、抢劫、诈骗团伙。从特点来看,团伙犯罪开始出现,他们往往连续作案,较单独犯罪具有更大的危害性。从犯罪形式看,农民共同实施犯罪逐年递增。同时,我们也应该注意到,由于农民在社会中处于较低的社会地位,城市居民通常带着有色的眼光看待农民群体,某种程度上孤立了农民群体,一方面标签作用会降低农民对自我形象的评价,另一方面,被孤立也容易促使农民更加紧密地团结在一起,形成小团体。一旦小团体内的个人出现越轨行为,容易相互影响,甚至相互模仿。萨瑟兰在差别交往理论中就指出,犯罪行为是在交往过程中,通过与他人的相互作用而习得的,而学习的最主要部分是在亲密人群中完成的。换言之,农民共同犯罪的产生,很大程度上是相互影响的结果。另外,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法治建设不断深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不断加强,国家和社会对犯罪的控制力度增强,一定程度上增大了单独犯罪的犯罪成本,抑制了单独犯罪的成功率,而共同犯罪人多势众、分工配合,较单独犯罪更容易成功,因而逐年增加。

    (三)犯罪类型:图财型犯罪突出,并呈现智能化

    图财型犯罪突出是当前我国犯罪的共同特点,农民犯罪在这一点上表现的更为突出。物质生活条件决定了客观社会地位的结构差异,而结构差异则限制了人的想法与行为,他们有的基于生活所迫,有的为了尽快致富嫌钱,往往铤而走险。也就是说,经济不平等,容易发生冲突与暴力,而与生俱来的不平等导致的冲突,表面上是文化价值冲突的结果,实质上却是不同族群拥有不同社会经济资源问题冲突的展现而已[3]。城乡较大的贫富差距,农民获取财富的有限性,无疑是导致农民侵犯财产性犯罪多发的主要原因。根据统计,侵犯财产类犯罪人数占农民犯罪总数的50%以上其中,“两抢一盗”就占农民犯罪的50%左右。

    其次,图财型犯罪方式逐渐呈现出智能化趋势,作案人更加贪婪,犯罪手段更加隐蔽。科技的快速发展,使人们能够享受到更多的科技成果,但同时也带来了一些负面的影响,如犯罪方式的智能化,而伴随着社会控制的不断加强,农民犯为逃避法律的制裁,也更倾向于选择较为隐蔽的犯罪手段。如:成都市双流县农民刘某(女)、梁某(女、16岁)、高某、卢某四人预谋对被害人陶某实施抢劫,由刘某、梁某通过网上聊天,将被害人陶某约出,在陶某饮用水中投放事先准备的安眠药,药力发作后,刘某、梁某将被害人随身携带的2000元现金、一根金项链、一部手机和一支手表盗走,涉案金额2万余元。

    (四)犯罪趋势:呈现复杂化、多样化、新型化

    1、农民犯罪中,暴力型犯罪小于侵犯财产性犯罪。近三年的发案比例基本保持不变,占4%左右。暴力型犯罪受财富分配不均、阶层结构不平等、个人所得变动以及政府防治犯罪政策的影响显著[4]

    2、交通肇事发案率逐年上升。随着农村生活水平的提高、基础设施的不断完善,为满足生产生活的需要,农民的机动车(包括农用运输工具、拖拉机、三轮车、摩托车等)拥有量不断提高。同时,由于工作和生活的需要,进城务工人员也越来越多地使用各种类型的交通工具。由于交通安全意识不强、对新的道路环境不熟悉等等因素,导致农民交通肇事犯罪逐年上升,2004年成都市农民交通肇事犯罪233件,占当年农民犯罪的4.9%;2005年成都市农民交通肇事犯罪289件,占当年农民犯罪的5.4%;2006年成都市农民交通肇事犯罪313件,占当年农民犯罪的5.5%。主要表现为:酒后驾车、无证驾驶、超速超载等。

    3、毒品犯罪案件逐年递增。毒品的高额利润无疑是毒品犯罪猖獗的根本原因。农民毒品犯罪毒品的增加,表明了为达到个人想要达到的目标,农民所采用的非制度性手段已不再局限于传统的犯罪手段,而是逐步向社会危害性更大的新型犯罪转化。同时毒品犯罪不仅有其自身的危害性,而且还诱发了其他犯罪,例如非法持有枪支等等,严重危害社会治安。尽管在农民毒品犯罪案件中,主要是零星的贩毒犯罪较为猖獗,一般法院处刑的刑期也较短,但案件数、涉案人员、所占犯罪的比例逐年增多,统计数据显示:2004年毒品犯罪181件,2005年毒品犯罪262件,2006年毒品犯罪296件。

    在普通贩毒案件逐年增多的同时,出现了一些涉毒的新类型案件,一些年轻人出于好奇吃摇头丸,而有的人却将吸毒作为“请客”的牌场,以示赶时髦。如被告人任某将自己家里带的“K”粉和用400元购买的“摇头丸”,分别放在盘子里和百氏可乐的饮料里,叫同去的人吸食和饮用,造成被害人刘某某中毒死亡。 

    4、新类型农民犯罪开始出现。农村社会改革的推进带来了农村经济的快速发展,影响了社会结构,改变了农民的生活环境和个人的期望,新的社会形势下,一些新类型犯罪案件开始出现。如2006年9月来成都打工的杨、孟二农民,以伪造的身份证及某公司资料先后在大邑县、成华区等地汽车租赁公司非法租赁雅阁等高档轿车7辆,并以伪造的汽车行驶证、购置税发票资料将赃物出售,获赃款60余万,武候区法院依法以合同诈骗罪作出了判决。又如:1998年,曾任成华区圣灯乡某村党支部书记的曾某某,违反土地管理法规,利用清理土地遗留问题补办征地手续的机会,将位于圣灯乡圣灯村9组的8.069亩出租土地,由亨达公司假借“成都市盐业公司八里分公司”名义征用,于2001年12月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证。2001年10月,亨达公司将上述土地转让给他人获款数十万元,曾某某的行为构成非法倒卖土地使用权罪。

    二、成都市三个圈层农民犯罪:受经济发展水平的影响,农民犯罪呈现不同的特征

    (一)经济发展水平较高的地区,农民犯罪低龄化问题较突出

    统计数据显示,一圈层年龄为25-55岁的犯罪人所占比例,从2004年的74.6%下降为2006年的51.1%,而年龄为18-25岁的犯罪人所占比例,由2004年的18.9%上升到2006年的37.9%,同时16岁以下犯罪比例小幅增长。二、三圈层的变化趋势与一圈层虽然基本一致,但变化幅度远远小于一圈层。由此可见,随着经济的发展农民犯罪年龄呈低龄化发展趋势。

    究其原因:其一,冲突理论学者劳布指出,城市地区的高暴力犯罪率的主因是居民感受到强烈的相对剥夺感。研究发现,在控制了都市化程度与社会经济的绝对发展后,相对剥夺程度越高的地区,犯罪率也越高。即是说,不平等的现象消失的越多,剩下的不平等更让人难以忍受,人们要求平等的欲望日益高涨,要求机会平等的对象也更为广泛,达成的手段却更有限,激起社会更深的不满,甚至必须借助非法的手段来求取平等。由于农民社会地位较低,达成目标的手段相对有限,尤其年轻农民因心理生理以及第一部分分析的相关原因,较城市居民更容易借助非法的手段来求取平等。其二,随着农村都市化的发展,越来越多的年轻人从农村进入城市,他们在享受城市带给他们的各种物质精神成果的同时,将更加深切地感受到城乡差距的巨大,以及无法实现个人目标所带来的紧张,以致更多越轨行为的产生。其三,进入一圈层的农民青年,往往自我期望或被期望程度更高,承受的压力更大,同时也有更多的机会接触不良文化和各种诱惑。不论是从文化冲突的角度,或是学习模仿理论来看,他们都是犯罪多发群体。

    (二)经济相对发达地区,高学历农民犯罪比例呈增长趋势

    近三年来,一圈层经济发展迅速,教育资源丰富,各阶段教育普及程度不断提高,该圈层内初中文化以下的农民犯罪呈递减趋势,同时,农村中学历较高者进城务工比例的增大,客观上也增大了一、二圈层高文化程度农民的基数,进而促使经济相对发达地区高学历农民犯罪比例的增加;二圈层随着经济的不断发展以及九年义务教育的普及,小学文化的农民犯罪比例呈下降趋势,初中以上文化的农民犯罪比例有所增长;由于三圈层经济文化发展相对缓慢,三圈层内不同文化程度的农民犯罪比例无明显变化,以小学及初中文化的犯罪为主。

    (三)经济发展水平相对较低的地区,共同犯罪及暴力侵犯财产型犯罪所占比例更大

    统计数据显示,近三年来,一圈层农民单独犯罪和共同犯罪比例虽然基本保持不变,但单独犯罪的比例远远高于二、三圈层,二、三圈层农民单独犯罪比例呈递减趋势,而共同犯罪的比例呈现出上升的趋势。

    另外,由于一圈层经济比较发达,社会治安相对较好,人民群众的防范意识也较强,因而相对隐蔽的盗窃犯罪在一圈层的发案比例高于二、三圈层,且呈上升趋势。而抢劫、敲诈勒索等伴随着暴力行为的犯罪,相对于一圈层而言,在二、三圈层的农民侵犯财产类犯罪中所占比例较高。借鉴社会解组理论学者Park、Burgess等提出的城市发展的同心圆理论:城市的发展不是随机的,而是有规律的,像一个环状区域,随着城市的发展,由中心的商业区向四周辐射。紧挨着商业区有一个过渡区,在这个过渡区里内,生活环境较差,但仍有源源不断的人住进来,包括穷人和新移民。由于该区域内居民相互不熟悉、人口流动性大且不关心社区问题,这种社会生活削弱了家庭和连接邻里关系的社区纽带,从而导致社会解组现象。社会解组进而成为过渡区内各种社会病态的根源,而犯罪和未成年人犯罪等都成为过渡区的社会问题的表现形式之一[5]。二、三圈层由于经济欠发达,相对于一圈层而言,类似于一个过渡区,因而,快速的社会变迁(主要指城乡统筹一体化)导致社会控制力量的减弱,进而促使犯罪的增长,尤其是社会危害性较大的共同犯罪和暴力犯罪的增长。

    (四)交通肇事案件,随三、二、一圈层依次递减

    交通肇事犯罪案件比例随一、二、三圈层依次增加。一圈层由于经济发展较快,交通系统较为完善,管理体系更加完备,人民群众的交通意识较强,因而,一圈层农民交通肇事犯罪比例较低。而二、三圈层因为道路不够顺畅,难以承受快速增长的车辆对道路的需求,同时由于农民交通安全意识不强、法律意识淡薄,因而较一圈层的交通肇事犯罪多。

    三、成都市农民犯罪趋势预测:呈现图财、团伙和暴力犯罪趋势

    根据以上对成都市及其三个圈层农民犯罪特征的分析,我们可以发现,农民犯罪一方面有着自己的特点,另一方面,随着社会转型呈现出一些相对规律的变化。通过这些变化,我们可以预测,伴随城乡统筹改革的推行,城乡二元结构的消除,农民犯罪呈现图财型、团伙型和重大、暴力性犯罪趋势。

    (一)农民犯罪的总体比例在一段时期内仍将保持增长势头

    我国是农业大国,80%以上是农民。成都市统筹城乡综合配套改革刚刚起步,城乡二元结构在形式上可能很快消失,但真正要消除城乡二元化的路还很长,农民的犯罪问题是一个长期的社会问题。因此,整个犯罪成员中70%以上为农民是正常的,而且还将有所增长。从2004年至2006年,农民犯罪占总犯罪的件数比例以3%左右逐年递增,另外,经计算,人数比例每年约上升3.7个百分点。随着统筹城乡政策支持的逐渐深入,信息化的高速发展,以及交通通讯设施的逐步完备,城市化进程将加快,成都市将变的更“小”,这也符合“地球村”的发展趋势,而农民的心理、文化层次、社会地位等在短期内很难有较大的变化,社会的发展与农民自身发展之间的矛盾很可能表现的更加突出,原本就持续上升的农民犯罪在今后的一段时期内将更加强烈。需要强调的是,伴随着统筹城乡的推进,大量的农民将转变身份,成为城市居民,客观上减少了农民的数量,降低了农民犯罪的基数,从表面上看,农民犯罪的比例将出现一定程度下降的情况,但我们应该清楚的认识到,这仅仅是相对数量的减少,就犯罪总量这个绝对值而言,并没有影响。同时,身份的改变,并不能带来经济条件、思想观念、生活方式的迅速改变,这一个处于变革时期的特殊群体,将面临更多更复杂的矛盾和困惑。他们特殊的身份使其处于城市居民与农民之间的尴尬位置,可能更容易被边缘化,犯罪的可能性大大增加。这就需要我们正确分析,冷静思考,探索其客观规律,才能对症下药,寻找出行之有效的打击和整治方法。

    (二)发生在中心城镇的农民犯罪将居高不下

    随着城乡统筹试验区改革实施,诸如试行农民承包经营权的入股、“三个集中”的推行,大量的失地农民将向城市涌入,中心城镇作为经济相对发达的地区,外来农民工将增多。外来农民工入城主要是为了挣钱,然而,一定行业的劳动力过剩产生的就业矛盾无法得到有效的解决,外来农民工就业竞争能力明显处于弱势,其劳动权利和劳动成果得不到相应的保障,一部分处于失业状态,生活不安定,温饱难以满足,当现实生活使他们感到取得物质财富和社会地位十分有限时,就产生心理上的不平衡。其中一部分人就会用非法手段去寻求他们向往的物质财富,以偷、抢、夺、骗等方式来快速、简便获取财物。另外,外来农民工长期以来形成的不同风俗、习惯、观念将使人们发生冲突的机率大大增加,正如许多犯罪学家指出的“犯罪是城市的问题”。因此,中心城镇将是农民犯罪的高发区。

    (三)“民转型”案件比例会有一定升高

    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减少、控制和消解矛盾纠纷的措施尚未到位,处理矛盾纠纷的职责部门划分尚不明确。哪些纠纷公安派出所处理,哪些纠纷由相应的政府部门处理,哪些由法院来处理,没有一个权威性的规定。尤其是对农民进城务工人员,往往感觉纠纷无处诉,或诉之不理,或诉之无果,从而使用自己的方式,通过不合法的途径解决。

    (四)城市化进程催生团伙犯罪

    统计数据显示,近3年来,在农民犯罪中,团伙犯罪出现,并在一定范围内呈上升趋势,这种趋势在统筹城乡后将表现的更为明显。如前所述,由于农民工自身条件与社会发展的差距,获取稳定工作的可能性较小,迫于生活的压力,又出现对“城里人”较安逸生活的向往,主观上增加了他们犯罪的可能性。同时,城市化进程加快,时空相对变小,人口流动速度加快,人口流动区域加大,导致社会控制的减弱,客观上增加了团伙犯罪的可能性。另一方面,农民工成群集队到城里找工作,由于有共同的语言、生活习惯、文化背景,往往同吃同住,同一个地方打工,自然使他们成为一个较封闭的小团伙,相互影响,加之城市社会治安相对较好,人们的防范意识较强,由于单独个体势单力薄,他们往往组成一些小团伙,从事违法犯罪活动,就逐步演变成犯罪团伙。

    (五)侵犯熟人权利的犯罪增多

    随着城乡一体化建设,人们的法制意识不断提高,防范意识也在不断增强。然而,农村社会很大程度上还是一个熟人社会,基于这个特殊社会背景而进行的犯罪活动不断增多,当前传销、诈骗等就是利用农村熟人社会来进行犯罪,而且这种情况出现在二、三圈层的可能性较大。如双流县合江镇某村的郑某某,称自己在银行存有巨款,因未到期无法取出,如果现在把钱借给她,等取出后会给借款人高额回报,骗取本村10多人的信任,诈骗金额达9万余元。

    (六)涉及城乡统筹的犯罪增多

    随着新农村建设的深入,将出现很多新问题。在农村城市化进程中,农民犯罪也将与城乡统筹一道伴随着一些新类型犯罪。例如,双流县某镇社区主任杜某,为规避有关土地流转政策,于2005年9月将与某公司的土地租用协议时间倒签于2004年1月,并以“感谢费”等方式收受贿赂12万元。如前,成华区圣灯乡某村党总支部书记曾某某,假借“成都市盐业公司八里分公司”名义征用土地,并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尔后,曾某某对征用的土地进行倒卖牟利。

    (七)农民居住区内的犯罪不容忽视

    随着城乡统筹的发展,一个个农民集中居住区应运而生,农民进入居住区,生活环境从分散居住到集中居住。农民从相对集中生活成为一个相对封闭的小区,随着身份的改变,但农民并没有真正融入城市,这些小区农民的封闭,他们的标签意识并未得到改变,他们或城市的人也认为他们是住居在一起的农民而已。由于地域、观念、生活方式等因素的限制,一定程度上缩小了其生存活动的空间,阻碍了其与外界的沟通、交流、容易导致孤立、压抑、排外、封闭,内部的以及与外界市民各方面矛盾可能更加突出,也会出现“农民仍是农民”,与统筹城乡一体化脱节的现象,其不利后果,以及居住区内的农民犯罪问题必须予以重视的。

    四、预防农民犯罪对策探析:发展、公平、提高和管理

    根据对成都市农村城市化进程中,农民犯罪的特点以及可能发生的变化的分析,农村经济发展水平较城市低,城乡差距较大,社会物质成果分配不均,导致矛盾冲突的出现和加剧;社会允许手段及自身能力的限制,农民较城市居民更难以实现社会文化目标及个人目标,导致其采用被法律禁止的非制度性手段去实现目标,因而出现越轨行为;农民群体难以获得较高的是社会地位,被主流社会孤立使农民容易形成亚文化或小团体,导致农民群体内部成员之间以及农民群体与其他社会群体之间,侵害行为的不断增加;城乡一体化进程破坏了乡镇原有的社会秩序和稳定,农民日常生产生活方式的变化,带来思想观念和行为方式的变化。基于这些认识,我们认为,从宏观上应当落实国家“三农”政策,努力发展农村经济;公平分配社会成果,缩小城乡差距;提高农民综合素质,增加就业机会;加强基层管理力度,建立城乡流动人口监控制度;提高农民社会地位,防止不良行为与不良文化的影响。作为人民法院来讲,是控制和预防农民犯罪的前沿阵地,应当从以下几个方面加强工作。

    1、吸取乡规民约之精华为法治社会服务。

    毋庸置疑,农村城市化进程中农民犯罪的预防和控制,客观上要求一整套法律和制度对社会行为进行规范与调整,而随着新农村建设的深入,将出现很多新问题。法院应当根据我市的实际情况,围绕各类农民犯罪,深入调查、认真分析、科学界定,针对新情况新问题提出对策和立法建议,作好预防工作。例如,成都统筹城乡规划要求加快土地流转试验,一些农村土地可整体规划用于城市建设,农民变成市民。更为灵活的土地政策,促使围绕土地流转的犯罪出现了多种形态,如村干部贪污受贿、职务侵占以及农民妨害公务、群体性事件等等,根据这类犯罪的发展趋势,我们应当未雨绸缪,完善制度规定、加大法律宣传力度,作好控制和预防工作。

    另外,鉴于乡规民约的普及性和普遍认同性,在实际工作中,对有利于刑法实施的乡规民约应该给予肯定,以促进刑法的有效适用。约定俗成的乡规民约实质上是社会控制的一种表现形式,只有充分发挥每一种社会控制手段的作用,并且相互配合,才能有效预防和控制农民犯罪。同时,肯定乡规民约,也有利于堵塞法律漏洞,完善监督机制,加大社会管理力度。

    2、严格执法,为城乡统筹的顺利进行保驾护航。

    尤其是基层法院,作为现代法治精神的传播者,作为社会最后救济手段的实施者,要依法保障农民的合法权益,为农民提供强有力的司法救济途径。鉴于农民群体经济水平较低,可以考虑以信访工作为依托,为农民群体提供免费的法律咨询服务;有条件的法院,可以探索以调解为主的非讼纠纷解决机制,防微杜渐,力争将矛盾化解在初级阶段,避免矛盾激化导致犯罪的发生。同时,要不断提高基层干部法律素质,树立良好司法形象,创造良好的司法环境,为城乡统筹的顺利进行保驾护航。

    3、宽严相济,罚当其罪。

    审判工作中,要认真分析个案,摸清农民犯罪动机,分析社会影响,在罪刑法定、罪责相适应的基础上,灵活运用法官自由裁量权。另外,审判阶段完善刑事和解制度,适度多用缓刑。这种和解的制度,符合我国纠纷解决机制中重调解的传统,一方面能使被害人得到经济赔偿和精神抚慰;另一方面促使被告人积极悔罪服法,减少社会中的对抗因素,减少交叉感染,有利于社会和谐。

    4、加强法制宣传和道德教育。

    通过送法下乡、大力开展法制宣传教育,促使人们全面了解法律的功能和作用,正确认识和评价自己的行为,树立守法观念,营造学法、懂法、用法、守法、护法的良好氛围,增强防范意识,降低熟人犯罪的几率,争取实现“审理一案,教育一片”。另一方面,加强道德教育,树立社会主流道德和正确价值观,帮助人们完成价值观念的转变和更新,促使人们自觉遵守社会公德,从而在民风民俗、兴趣习惯、工作爱情、婚姻和家庭等方面形成良好的社会风尚,从根本上杜绝犯罪的发生。

    5、配合其他部门,从不同侧面进行犯罪预防工作。

    首先,要发动社会上一切有能力预防和控制犯罪的力量,在全社会范围内消除和减弱引起犯罪的因素,如利用舆论传播工具广泛、持久地进行道德教育,提高人们的道德水平和守法意识等等,通过净化社会环境,为人们提供生活、学习、工作、娱乐等条件和保障。

    其次,要及时发现微社会环境中容易引发犯罪的因素和个体心理向不良方向转化的苗头,提出对策。这种预防需要对处于违法犯罪边缘的人进行长期跟踪调查,如失地农民、流动人口以及有犯罪前科者,有针对性的加强心理教育,进行矫正和治疗。

    再次,要善于发现和解决现实生活中容易引起犯罪的因素,加强对犯罪行为的监控和预测,防微杜渐。一方面要通过监督检查、调查研究等方式,对容易引起犯罪的因素加以限制或改善,如定期检查、随时抽查,加强户籍、人口管理,加固门窗、安装防盗、报警装置,强化治安手段等等。另一方面,要充分发挥农村基层组织作用、基层治保的防控作用、民间调解组织的协调作用以及人民群众的监督作用。建立农村治安防范组织,制定村规民约,设立举报信箱,结合流动人口实名管理制度,共同搞好城乡社会治安工作。这种预防主要着眼于减少和消除犯罪产生条件,通过堵塞漏洞,减少犯罪机会,增加犯罪风险和成本。

    最后,还要从加强公众的防范意识入手,要加大宣传力度,教育人们克服麻痹思想和恐惧心理,避免自己成为犯罪的被害人。这种预防强调被害人和潜在被害人在犯罪预防中的特殊作用,强调被害人主动发现并自觉消除自身存在的各种容易致害因素在减少犯罪发生中的作用。例如,加强留守儿童、妇女,以及孤寡老人的自我防范意识,提高自我防范的能力等等。

 

结  语

 

    社会是一个有机联系的整体,犯罪则发生在复杂的社会中,与社会的方方面面相联系。而犯罪学本身就是社会学的研究范畴。所以,防治犯罪,单靠一个机关、一个部门是不能根本解决问题的。预防犯罪,需要各部门齐抓共管,通力合作。将专门机关的工作与社会各界力量相结合,就可以根据不同的情况,实行不同的政策,采取不同的方式,从而形成一个完整、严谨的预防犯罪体系。社会防范的具体方法涉及政治、经济、行政、法律、文化、教育等多种手段。各种手段相互配合、互相衔接,会使得防治犯罪的工作更加积极、主动而富有成效。

 

注释:

[1]所谓“圈层”,是指按经济发展程度的不同,将成都市现有行政区分为三个圈层:高新、成华、武侯、金牛、青羊、锦江为第一圈层;双流、龙泉驿、郫县、温江、新都、青白江为第二圈层;都江堰、新津、金堂、崇州、大邑、蒲江、邛崃、彭州为第三圈层。
[2]指二、三圈层的政府所在地

[3]冲突理论学者布劳提出了宏观上的结构冲突理论,他特别强调,一个社会财富上的不平等最可能导致社会冲突的蔓延。

[4]台湾犯罪学专家周愫娴的研究直接揭示了冲突理论的不平等假设,论述经济资源分配不均、阶级结构不平等对暴力犯罪率的影响。在研究结论中,她表示暴力犯罪的增加是经济资源分配不均加上阶级结构不平等所需付出的社会代价,内存于社会中具有冲突性的生产关系中。

[5] Park、Burgess所从属的芝加哥学派是社会解组理论的一个分支。他们对城市生态学进行了很多研究,专门研究邻里结构关系、穷人问题以及如何减少都市问题的社会政策。

 

文章录入:吴爽    责任编辑:代正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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