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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农民犯罪问题的解析与追问 | |||||
| 成都市农民犯罪调查分析 | |||||
| 作者:黄玉春 代… 文章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7-12-6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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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 言 2007年 6月,国务院正式批准成都市为全国统筹城乡综合配套改革试验区。在改革试验中,重点是改变城乡二元结构,推动城乡经济社会协调发展。作为改革试验区,在先行先试过程中必将涌现大量的新问题、新情况。成都市作为四川省省会所在地,人口多、面积大、发展不均衡,呈现出三个不同的“经济圈层[1]”,不同的圈层呈现出不同的社会现象,表现出不同的社会矛盾。本文试图通过对成都市农民犯罪的总体特征以及不同圈层农民犯罪特点的实证分析,研究成都市三个圈层随着经济的发展变化,社会矛盾的不同,农民犯罪所呈现出的规律性变迁,从而剖析城乡统筹后可能出现的突出社会矛盾,掌握农民犯罪的变化趋势,为成都市在城乡统筹发展中预防和控制农民犯罪,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提供一定的参考意见。 一、成都市农民犯罪总体特征:犯罪比例大,犯罪形式多样化 根据对成都市所辖的20个区、市、县法院近三年来刑事案件统计, 2004年全市共受理刑事案件8212件,2005年受理8699件,2006年受理8801件。其中,农民犯罪件数分别为4754件、5349件、5694件,比例分别占57.9%、61.5%、64.7%。总的来说,农民犯罪比例较高,且呈逐年上升趋势。 (一)犯罪主体:呈现“三低三高”现象 从统计数字来看,三年来,18-55周岁的青壮年犯罪均占85%左右,且犯罪主体呈现出“三低三高”特征。 1、“三低”是指犯罪年龄偏低、文化程度较低和住所地为“中心城镇[2]”的农民犯罪率偏低。 统计数据显示,未成年人犯罪连续三年保持在850人以上,经计算,比例均超过当年农民犯罪的12%,且有的未成年人组成团伙实施犯罪,社会危害较大,如彭州市致和镇肖某、沈某某等六名出生于1989年后的未成年人,为获取非法利益,组成团伙,于2005年4月在该市部分村镇采用殴打、持刀威胁等方法实施抢劫,涉案金额累计达数千元,后被彭州市法院以抢劫罪依法进行了判决。三年来,18-25岁的罪犯每年平均约2300余人,比例占当年农民犯罪的47%以上,并逐年呈上升趋势,也就是说,14岁-25岁仅11年的年龄跨度中农民犯罪就高达47%左右。根据日常活动理论,有犯罪动机的人可以由贫穷率、年轻人口比例、失业率等指标进行衡量。换言之,由于农村经济发展缓慢,农民生活水平较低,同时随着大量农村剩余劳动力的出现,增大了有犯罪动机人的基数,而未成年人和25岁左右的年轻人,因生理和心理都不是很成熟,认知能力与社会经验不足,易受同龄人和外界不良文化的影响。另一方面,伴随着进城务工人员的增多,农村留守青少年对父母的依附性减弱。在赫希的社会约束理论中,第一大约束就是依附,所谓“依附”,是指个人对家人、亲友、师长等“重要他人”所产生的感情联系,其中,对父母的情感依附最为重要。由于依附性的减弱,导致社会控制中家庭约束的减弱,青少年有时不再考虑他人的感受,犯罪的可能性增大。调查显示:犯罪人住所地为中心城镇的犯罪率较低,平均仅占农民犯罪总数的13.6%。社会解组理论的两位重要学者肖和麦凯提出,低收入户多、族群差异性大、人口流动率高是造成犯罪率高的重要原因。低收入户多、族群差异性大的城市,通常代表其正经历快速工业化、都市化,以及迁入人口激增等变化,而这些特点都是造成该地区犯罪率升高的关键因素。在一个人们可以自由选择居住的城市,比较适合人居住的地区,居民居住的稳定性较高,邻里相识,彼此控制力量较强;而相对不适合人居住的地方,居民流动性较高,相互控制力较弱,容易产生失范行为。毫无疑问,中心城镇政治经济文化发展水平相对其他城镇较高,公共服务、居住环境、社会治安等方面情况较好,居民素质也往往高过其他城镇居民,社会的稳定有序更有利于大家遵守公认的行为准则。 2、“三高”是住所地为中心城镇以外的农民犯罪率高、男性比女性犯罪率高和有前科的犯罪比例高。 统计数据表明:中心城镇以外的其他城镇农民犯罪占农民犯罪总数的66.6%,占农民犯罪的大多数。除了上述社会解组理论分析的原因以外,台湾学者周愫娴关于冲突论的研究表明,经济资源分配不均(包括收入分配不均和财产分配不均)和社会阶层不平等是导致犯罪增加的重要原因。中心城镇以外的其他城镇,不论从政策资金的支持上,还是自身经济发展的能力上,都远远低于中心城镇,经济资源分配不均,甚至包括其他社会资源的分配不均,是导致住所地为该地区的农民犯罪率高的主要原因。 统计数据显示:从性别上看,以男性犯罪为主,但近两年女性犯罪呈小幅上升趋势。生物基因决定了男性在生理和心理机能上强于女性,男性相对于女性更容易冲动,实现犯罪目的的能力也强于女性,因而违法犯罪的可能性较大。但伴随着社会转型,女性的观念和心理发生着一系列的变化,女性获得了更多的机会参与到社会活动中,这无形中为女性农民犯罪增加了可能性,这与日常活动理论学者Cohen和Felson的研究结果一致。他们发现,妇女就业率高,在家的主妇就越少,犯罪率就越高,即改变日常活动,就会改变犯罪发生的可能性。 有前科的再犯罪不仅社会危害性大,而且也是一个十分棘手的社会问题。以彭州法院为例,2004年至2007年6月,有前科的农民(包括免予刑事处罚和劳动教养)又重新犯罪136件,占受理刑事案件总数的12.47%。且呈现出两种特征,一是重操旧业,前科与再犯罪触及同种罪名,占41.18%;二是间隔时间短,前罪与后罪间隔时间在五年内的,占再犯罪的91.18%。如彭州市白鹿镇高某某2003年5月因犯盗窃罪被彭州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刑满释放后又于2004年7月因犯拐买儿童罪被该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2006年7月刑满释放后,当年10月又因犯盗窃罪被彭州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众所周知,一个人一旦因案被捕,一个“邪恶”的标签就会被贴在身上,犯罪人动则得咎,难以洗刷形象,重新做人,为日后继续从事越轨行为埋下了种子,这是著名的“标签理论”。该理论的著名学者乐默特指出,初次违法行为,通常对行为人没有什么影响,而且很快会被忘记,但一旦原始越轨行为被发现,被贴上标签,标签改变了行为人对自己的看法,人格重组,改变自己的生活方式,逐渐养成犯罪的习惯。乐默特认为贴上标签,不但不会制止这些越轨行为,反而会使违法者觉得自己被主流社会孤立,他们可能去找跟他们同病相怜的人,进而形成亚文化或小团体,导致越轨行为继续增多,问题也更为严重。 (二)犯罪形式:共同犯罪逐年递增 农民乡土观念和血缘亲属关系,以及农村人口的从众性,都有利于共同犯罪人的聚合,以及犯意的沟通。从共同犯罪结伙的方式看,主要是由同乡、朋友、宗族等成员,或与不法分子相勾结,形成诸如盗窃、抢劫、诈骗团伙。从特点来看,团伙犯罪开始出现,他们往往连续作案,较单独犯罪具有更大的危害性。从犯罪形式看,农民共同实施犯罪逐年递增。同时,我们也应该注意到,由于农民在社会中处于较低的社会地位,城市居民通常带着有色的眼光看待农民群体,某种程度上孤立了农民群体,一方面标签作用会降低农民对自我形象的评价,另一方面,被孤立也容易促使农民更加紧密地团结在一起,形成小团体。一旦小团体内的个人出现越轨行为,容易相互影响,甚至相互模仿。萨瑟兰在差别交往理论中就指出,犯罪行为是在交往过程中,通过与他人的相互作用而习得的,而学习的最主要部分是在亲密人群中完成的。换言之,农民共同犯罪的产生,很大程度上是相互影响的结果。另外,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法治建设不断深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不断加强,国家和社会对犯罪的控制力度增强,一定程度上增大了单独犯罪的犯罪成本,抑制了单独犯罪的成功率,而共同犯罪人多势众、分工配合,较单独犯罪更容易成功,因而逐年增加。图财型犯罪突出是当前我国犯罪的共同特点,农民犯罪在这一点上表现的更为突出。物质生活条件决定了客观社会地位的结构差异,而结构差异则限制了人的想法与行为,他们有的基于生活所迫,有的为了尽快致富嫌钱,往往铤而走险。也就是说,经济不平等,容易发生冲突与暴力,而与生俱来的不平等导致的冲突,表面上是文化价值冲突的结果,实质上却是不同族群拥有不同社会经济资源问题冲突的展现而已[3]。城乡较大的贫富差距,农民获取财富的有限性,无疑是导致农民侵犯财产性犯罪多发的主要原因。根据统计,侵犯财产类犯罪人数占农民犯罪总数的50%以上其中,“两抢一盗”就占农民犯罪的50%左右。 其次,图财型犯罪方式逐渐呈现出智能化趋势,作案人更加贪婪,犯罪手段更加隐蔽。科技的快速发展,使人们能够享受到更多的科技成果,但同时也带来了一些负面的影响,如犯罪方式的智能化,而伴随着社会控制的不断加强,农民犯为逃避法律的制裁,也更倾向于选择较为隐蔽的犯罪手段。如:成都市双流县农民刘某(女)、梁某(女、16岁)、高某、卢某四人预谋对被害人陶某实施抢劫,由刘某、梁某通过网上聊天,将被害人陶某约出,在陶某饮用水中投放事先准备的安眠药,药力发作后,刘某、梁某将被害人随身携带的2000元现金、一根金项链、一部手机和一支手表盗走,涉案金额2万余元。 (四)犯罪趋势:呈现复杂化、多样化、新型化1、农民犯罪中,暴力型犯罪小于侵犯财产性犯罪。近三年的发案比例基本保持不变,占4%左右。暴力型犯罪受财富分配不均、阶层结构不平等、个人所得变动以及政府防治犯罪政策的影响显著[4]。 2、交通肇事发案率逐年上升。随着农村生活水平的提高、基础设施的不断完善,为满足生产生活的需要,农民的机动车(包括农用运输工具、拖拉机、三轮车、摩托车等)拥有量不断提高。同时,由于工作和生活的需要,进城务工人员也越来越多地使用各种类型的交通工具。由于交通安全意识不强、对新的道路环境不熟悉等等因素,导致农民交通肇事犯罪逐年上升,2004年成都市农民交通肇事犯罪233件,占当年农民犯罪的4.9%;2005年成都市农民交通肇事犯罪289件,占当年农民犯罪的5.4%;2006年成都市农民交通肇事犯罪313件,占当年农民犯罪的5.5%。主要表现为:酒后驾车、无证驾驶、超速超载等。 3、毒品犯罪案件逐年递增。毒品的高额利润无疑是毒品犯罪猖獗的根本原因。农民毒品犯罪毒品的增加,表明了为达到个人想要达到的目标,农民所采用的非制度性手段已不再局限于传统的犯罪手段,而是逐步向社会危害性更大的新型犯罪转化。同时毒品犯罪不仅有其自身的危害性,而且还诱发了其他犯罪,例如非法持有枪支等等,严重危害社会治安。尽管在农民毒品犯罪案件中,主要是零星的贩毒犯罪较为猖獗,一般法院处刑的刑期也较短,但案件数、涉案人员、所占犯罪的比例逐年增多,统计数据显示:2004年毒品犯罪181件,2005年毒品犯罪262件,2006年毒品犯罪296件。 在普通贩毒案件逐年增多的同时,出现了一些涉毒的新类型案件,一些年轻人出于好奇吃摇头丸,而有的人却将吸毒作为“请客”的牌场,以示赶时髦。如被告人任某将自己家里带的“K”粉和用400元购买的“摇头丸”,分别放在盘子里和百氏可乐的饮料里,叫同去的人吸食和饮用,造成被害人刘某某中毒死亡。 4、新类型农民犯罪开始出现。农村社会改革的推进带来了农村经济的快速发展,影响了社会结构,改变了农民的生活环境和个人的期望,新的社会形势下,一些新类型犯罪案件开始出现。如2006年9月来成都打工的杨、孟二农民,以伪造的身份证及某公司资料先后在大邑县、成华区等地汽车租赁公司非法租赁雅阁等高档轿车7辆,并以伪造的汽车行驶证、购置税发票资料将赃物出售,获赃款60余万,武候区法院依法以合同诈骗罪作出了判决。又如:1998年,曾任成华区圣灯乡某村党支部书记的曾某某,违反土地管理法规,利用清理土地遗留问题补办征地手续的机会,将位于圣灯乡圣灯村9组的8.069亩出租土地,由亨达公司假借“成都市盐业公司八里分公司”名义征用,于2001年12月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证。2001年10月,亨达公司将上述土地转让给他人获款数十万元,曾某某的行为构成非法倒卖土地使用权罪。 二、成都市三个圈层农民犯罪:受经济发展水平的影响,农民犯罪呈现不同的特征 (一)经济发展水平较高的地区,农民犯罪低龄化问题较突出 统计数据显示,一圈层年龄为25-55岁的犯罪人所占比例,从2004年的74.6%下降为2006年的51.1%,而年龄为18-25岁的犯罪人所占比例,由2004年的18.9%上升到2006年的37.9%,同时16岁以下犯罪比例小幅增长。二、三圈层的变化趋势与一圈层虽然基本一致,但变化幅度远远小于一圈层。由此可见,随着经济的发展农民犯罪年龄呈低龄化发展趋势。 究其原因:其一,冲突理论学者劳布指出,城市地区的高暴力犯罪率的主因是居民感受到强烈的相对剥夺感。研究发现,在控制了都市化程度与社会经济的绝对发展后,相对剥夺程度越高的地区,犯罪率也越高。即是说,不平等的现象消失的越多,剩下的不平等更让人难以忍受,人们要求平等的欲望日益高涨,要求机会平等的对象也更为广泛,达成的手段却更有限,激起社会更深的不满,甚至必须借助非法的手段来求取平等。由于农民社会地位较低,达成目标的手段相对有限,尤其年轻农民因心理生理以及第一部分分析的相关原因,较城市居民更容易借助非法的手段来求取平等。其二,随着农村都市化的发展,越来越多的年轻人从农村进入城市,他们在享受城市带给他们的各种物质精神成果的同时,将更加深切地感受到城乡差距的巨大,以及无法实现个人目标所带来的紧张,以致更多越轨行为的产生。其三,进入一圈层的农民青年,往往自我期望或被期望程度更高,承受的压力更大,同时也有更多的机会接触不良文化和各种诱惑。不论是从文化冲突的角度,或是学习模仿理论来看,他们都是犯罪多发群体。 (二)经济相对发达地区,高学历农民犯罪比例呈增长趋势 近三年来,一圈层经济发展迅速,教育资源丰富,各阶段教育普及程度不断提高,该圈层内初中文化以下的农民犯罪呈递减趋势,同时,农村中学历较高者进城务工比例的增大,客观上也增大了一、二圈层高文化程度农民的基数,进而促使经济相对发达地区高学历农民犯罪比例的增加;二圈层随着经济的不断发展以及九年义务教育的普及,小学文化的农民犯罪比例呈下降趋势,初中以上文化的农民犯罪比例有所增长;由于三圈层经济文化发展相对缓慢,三圈层内不同文化程度的农民犯罪比例无明显变化,以小学及初中文化的犯罪为主。 (三)经济发展水平相对较低的地区,共同犯罪及暴力侵犯财产型犯罪所占比例更大统计数据显示,近三年来,一圈层农民单独犯罪和共同犯罪比例虽然基本保持不变,但单独犯罪的比例远远高于二、三圈层,二、三圈层农民单独犯罪比例呈递减趋势,而共同犯罪的比例呈现出上升的趋势。 另外,由于一圈层经济比较发达,社会治安相对较好,人民群众的防范意识也较强,因而相对隐蔽的盗窃犯罪在一圈层的发案比例高于二、三圈层,且呈上升趋势。而抢劫、敲诈勒索等伴随着暴力行为的犯罪,相对于一圈层而言,在二、三圈层的农民侵犯财产类犯罪中所占比例较高。借鉴社会解组理论学者Park、Burgess等提出的城市发展的同心圆理论:城市的发展不是随机的,而是有规律的,像一个环状区域,随着城市的发展,由中心的商业区向四周辐射。紧挨着商业区有一个过渡区,在这个过渡区里内,生活环境较差,但仍有源源不断的人住进来,包括穷人和新移民。由于该区域内居民相互不熟悉、人口流动性大且不关心社区问题,这种社会生活削弱了家庭和连接邻里关系的社区纽带,从而导致社会解组现象。社会解组进而成为过渡区内各种社会病态的根源,而犯罪和未成年人犯罪等都成为过渡区的社会问题的表现形式之一[5]。二、三圈层由于经济欠发达,相对于一圈层而言,类似于一个过渡区,因而,快速的社会变迁(主要指城乡统筹一体化)导致社会控制力量的减弱,进而促使犯罪的增长,尤其是社会危害性较大的共同犯罪和暴力犯罪的增长。 (四)交通肇事案件,随三、二、一圈层依次递减 交通肇事犯罪案件比例随一、二、三圈层依次增加。一圈层由于经济发展较快,交通系统较为完善,管理体系更加完备,人民群众的交通意识较强,因而,一圈层农民交通肇事犯罪比例较低。而二、三圈层因为道路不够顺畅,难以承受快速增长的车辆对道路的需求,同时由于农民交通安全意识不强、法律意识淡薄,因而较一圈层的交通肇事犯罪多。 三、成都市农民犯罪趋势预测:呈现图财、团伙和暴力犯罪趋势 根据以上对成都市及其三个圈层农民犯罪特征的分析,我们可以发现,农民犯罪一方面有着自己的特点,另一方面,随着社会转型呈现出一些相对规律的变化。通过这些变化,我们可以预测,伴随城乡统筹改革的推行,城乡二元结构的消除,农民犯罪呈现图财型、团伙型和重大、暴力性犯罪趋势。 (一)农民犯罪的总体比例在一段时期内仍将保持增长势头 我国是农业大国,80%以上是农民。成都市统筹城乡综合配套改革刚刚起步,城乡二元结构在形式上可能很快消失,但真正要消除城乡二元化的路还很长,农民的犯罪问题是一个长期的社会问题。因此,整个犯罪成员中70%以上为农民是正常的,而且还将有所增长。从2004年至2006年,农民犯罪占总犯罪的件数比例以3%左右逐年递增,另外,经计算,人数比例每年约上升3.7个百分点。随着统筹城乡政策支持的逐渐深入,信息化的高速发展,以及交通通讯设施的逐步完备,城市化进程将加快,成都市将变的更“小”,这也符合“地球村”的发展趋势,而农民的心理、文化层次、社会地位等在短期内很难有较大的变化,社会的发展与农民自身发展之间的矛盾很可能表现的更加突出,原本就持续上升的农民犯罪在今后的一段时期内将更加强烈。需要强调的是,伴随着统筹城乡的推进,大量的农民将转变身份,成为城市居民,客观上减少了农民的数量,降低了农民犯罪的基数,从表面上看,农民犯罪的比例将出现一定程度下降的情况,但我们应该清楚的认识到,这仅仅是相对数量的减少,就犯罪总量这个绝对值而言,并没有影响。同时,身份的改变,并不能带来经济条件、思想观念、生活方式的迅速改变,这一个处于变革时期的特殊群体,将面临更多更复杂的矛盾和困惑。他们特殊的身份使其处于城市居民与农民之间的尴尬位置,可能更容易被边缘化,犯罪的可能性大大增加。这就需要我们正确分析,冷静思考,探索其客观规律,才能对症下药,寻找出行之有效的打击和整治方法。结 语 社会是一个有机联系的整体,犯罪则发生在复杂的社会中,与社会的方方面面相联系。而犯罪学本身就是社会学的研究范畴。所以,防治犯罪,单靠一个机关、一个部门是不能根本解决问题的。预防犯罪,需要各部门齐抓共管,通力合作。将专门机关的工作与社会各界力量相结合,就可以根据不同的情况,实行不同的政策,采取不同的方式,从而形成一个完整、严谨的预防犯罪体系。社会防范的具体方法涉及政治、经济、行政、法律、文化、教育等多种手段。各种手段相互配合、互相衔接,会使得防治犯罪的工作更加积极、主动而富有成效。 注释: [1]所谓“圈层”,是指按经济发展程度的不同,将成都市现有行政区分为三个圈层:高新、成华、武侯、金牛、青羊、锦江为第一圈层;双流、龙泉驿、郫县、温江、新都、青白江为第二圈层;都江堰、新津、金堂、崇州、大邑、蒲江、邛崃、彭州为第三圈层。
[2]指二、三圈层的政府所在地
[3]冲突理论学者布劳提出了宏观上的结构冲突理论,他特别强调,一个社会财富上的不平等最可能导致社会冲突的蔓延。
[4]台湾犯罪学专家周愫娴的研究直接揭示了冲突理论的不平等假设,论述经济资源分配不均、阶级结构不平等对暴力犯罪率的影响。在研究结论中,她表示暴力犯罪的增加是经济资源分配不均加上阶级结构不平等所需付出的社会代价,内存于社会中具有冲突性的生产关系中。
[5] Park、Burgess所从属的芝加哥学派是社会解组理论的一个分支。他们对城市生态学进行了很多研究,专门研究邻里结构关系、穷人问题以及如何减少都市问题的社会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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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录入:吴爽 责任编辑:代正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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