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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期待可能性理论注释地震后的特殊刑事案件 | |||||
| 作者:代正伟 文章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8-8-6 | |||||
| 论文提要:5.12汶川特大地震,改变了山川,也改变了社会关系。在这场大地震中,人们焕发出人性本有的善良,一个个善举在灾区出现,一个个英雄在灾区涌现,可歌可泣的英勇故事跃然纸上……。但是,地震也震出了人的另一面,一些人趁机发起了国难财,他们或是抢劫,或是盗窃,或是散布恐怖信息等等,最高人民法院为保障灾区社会稳定,下发了从重打击七类犯罪的通知。七类犯罪固然是打击的重点,可地震特大灾害,形成了特殊的社会环境,也出现了特殊的犯罪行为,诸如妨害公务行为、灾民的盗窃行为等,也就是我们平常说的“情有可原”,这些涉震刑事案件完全可以用期待可能性理论诠释,对案件作出恰当的处理,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一、特定环境:地震中才可能发生的特殊刑案
笔者收集了彭州灾区的相关刑事案件,并以此作为研究对象。这些案件之所以特殊,是因为都发生在地震后的彭州灾区,犯罪主体都是灾民或自愿者,这些案件都与灾民的生活有一定关系,这些犯罪都相对较轻。从某种角度讲都是一些“情有可原”的案件,可能,只可能在地震之后才可能发生的案件。
1、灾民回家妨害公务案。地震第二天即 [1] 该案情况大致如下:被告人本是受雇某一固定雇主的马车夫。多年来他一直驾驭着一辆双辕的马车,其中一匹名为莱伦芳格的辕马有以马尾绕住缰绳并用力压低行走的恶癖。马车夫多次要求更换辕马,遭到雇主的拒绝。
[2] 陈兴良主编《刑法学》,2006年11月,复旦大学出版社出版。
[3]陈兴良主编《刑法学》,2006年11月,复旦大学出版社出版。
[4] 《哈尔滨中级法院网》,王玉堂著“期待可能性理论与审判实践”。
[5] 《检察日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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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录入:吴爽 责任编辑:代正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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