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彭州法院对2005年至2007年,审理的夫妻登记离婚或人民法院判决离婚后,因财产纠纷引发的案件进行分析,针对案件审理中的问题,提出建议。
一、案件的基本情况
2005年至2007年,彭州法院共受理夫妻离婚后财产纠纷案件21件。
——引发诉讼的原因多种多样。夫妻双方离婚后,因财产再次涉诉的原因多种多样。一是在离婚时,未对夫妻共同财产作处理。该类案件4件,占审理案件19%。二是离婚时,双方虽对共同财产的处理达成协议,但离婚后,应履行义务一方未按约定或判决履行义务。该类案件10件,占47.7%。三是离婚时,其中一方隐瞒共同财产,致另一方当事人,就财产分割问题专门提起诉讼。该类案件2件,占9.5%。四是离婚时,夫妻双方有未到期的债权。当财产权利实现后,掌握财产的当事人未履行给付义务引发纠纷,该类案件5件,占23.8%。
——涉及的纠纷类别较为复杂。虽然该类案件在立案时,均为夫妻离婚后财产纠纷,但具体到个案,分别表现为要求履行原离婚协议、支付经济补偿费、对遗留财产进行分割、债务纠纷、请求撤销离婚协议、收取租金、协助变更房产登记等。
——结案方式和解与判决各占一半。在审结的21件离婚后涉财案件中,因一方当事人下落不明,撤诉的2件,占9.5%;达成和解协议撤诉或调解结案的共10件,占47.7%;协议不成,判决结案的9件,占42.8%。
二、案件呈现的特点
从夫妻双方离婚后涉及财产纠纷案件的基本情况看,此类案件呈现出“四多”的现象。
——协议离婚引发的纠纷多。在受理的21件案件中,双方协议离婚后,因财产分割引发的纠纷17件,占总数的81%,法院判决离婚引发的纠纷4件,占总数的19%。双方协议离婚后引发纠纷的原因主要是:有的当事人隐瞒了夫妻共同财产、有的是当事人不按原离婚协议履行义务、有的是当事人对原协议反悔。而在法院判决4件离婚案件引发的纠纷中,有2件案件为一方当事人下落不明,缺席审理的离婚案件。由于起诉离婚时,一方当事人下落不明,法院无法查清夫妻共同财产,在解决离婚案件时,原则上也不能对财产进行处理,只有等对方当事人出现后,再就财产分割提起诉讼。
——当事人身份为农村的比城镇多。在21件案件中,当事人身份作为农村的有14件,占66.7%。一方面,因为农村的生活条件、经济收入落后于城镇,农村的当事人更看重财产的分割,哪怕是为了分一间床和一套家具,也起诉到法院要求解决;另一方面,是因为随着推进城乡一体化,夫妻共同修建的房屋有可能被拆迁或已经进入拆迁程序,但因拆迁是一个漫长的过程,双方便在离婚时,对房屋可能产生的安置补偿进行约定,但当安置补偿费下发时,一方当事人拒不按原离婚协议履行,而引发纠纷。
——男方作为上门女婿起诉的多。男方作为财产纠纷案件的原告提起诉讼的案件5件,其中,男方身份为上门女婿的3件,占男方起诉的60%。主要原因是,由于存在于农村的旧观念没有得到改变,女方离婚后,可以回娘家居住或另外嫁人,而上门的男方离婚后,不能再回原自己户籍所在地生活,在女方家又没有分到房屋,导致居无定所,生活困难,只有通过再次诉讼,争取分到房屋或经济补偿。
——涉及房屋分割或房屋补偿款分配的多。房屋作为大宗商品,在夫妻离婚时,大多作了处理。但有的当事人不按协议协助对方办理过户手续、不变更房产登记引发新的纠纷;有的是房屋拆迁后所得的安置补偿费,应按协议给付对方而不给付引发纠纷,此类案件共14件,占66.7%。
三、案件反映出的问题
一是民政部门对双方离婚协议审查不严。民政局在审查双方离婚协议时,较为简单、不具体。如(2006)彭州民初311号,男方应收的债权,双方离婚时协议由女方收回,待女方收回后,再付给男方,但生活中女方收到后,没有按协议付给男方,引发诉讼。事实上,民政局在审查协议时,对该笔债权就直接约定由男方收回,也就不会引发第二次诉讼了。
二是民政部门对双方是否履行协议不过问。如(2006)彭州民初1271号,双方在民政局离婚时,约定将房屋过户到儿子名下,但离婚后,男方未按协议过户,女方起诉来院。若民政局要求双方在过完户后,才能办现离婚登记,也就不会有纠纷,避免再次诉讼。
三是法院在判决离婚时没有一并处理财产。除因一方当事人下落不明缺席审理的离婚案件,在处理婚姻关系时,因无法查清夫妻共同财产可以对财产分割另案处理外,法律还规定当双方对财产争议较大,可以单独处理婚姻关系,对财产另案处理。虽然法律有这样的规定,但一旦离婚后,再单独处理双方争议较大的财产纠纷,处理难度更大。原因是在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时,对夫妻共同财产一并进行处理,双方或一方为了达到离婚的目的,在处理财产时,都会作出适当的让步。但现在双方或一方离婚的目的已经达到,由于婚姻关系已经不在,双方原有的矛盾经过演变、激化,单就分割财产进行诉讼时,不会再让步,法院在处理此类案件的难度加大,有9件案件是通过判决方式结案。
四、对案件处理的建议
一是加强与民政部门的协调和沟通。通过司法建议的方式,将审判中反映的协议离婚存在的问题,反馈到民政部门,使民政部门在办理双方当事人协议离婚时,认真审查双方离婚协议,在符合法律规定的情况下,尽可能要求有履行义务的一方当事人在履行完协议约定的义务后,再给双方办理离婚登记。
二是法院在判离时,尽可能把夫妻共同财产和婚姻一并处理。利用一方或双方急于离婚的心情,在解除双方婚姻关系时,将财产分割作为离婚的前提,有利于一方或双方在财产分割方面作出让步,促使双方在财产分割方面过成协议,在处理好财产分割后,再对婚姻关系进行解除。
三是法院应从严把握缺席离婚案件的审理。由于缺席离婚案件一方当事人未到庭,法院在处理夫妻共同财产时,因无法查清有无共同财产、共同财产的范围、共同财产的数量,故不仅不应对共同财产作出分割,也不宜在判决书中,对有无共同财产作出评判。避免另一方当事人出现后,对判决中作出的确认不满,引起上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