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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彭州法院分析诉讼费用交纳办法实施后法院面临的困境和对策 | |||||
| 作者:杨志农 文章来源:办公室 研究室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7-6-21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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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4月1日,新诉讼费用交纳办法实施后,彭州法院受理的案件与去年同期相比,上升了26%,但收取的诉讼费却同比下降了68%。为此,我院对新办法实施后法院面临的困境进行分析,并提出相应对策和建议。 一、实行新《办法》后,法院案件和诉讼费用的现状 2007年4至5月,我院受理案件及诉讼费收取的基本情况。一是受理案件上升,收费下降。4—5月,共受理各类诉讼和诉讼保全案件361件,比2006年同期受理279件相比,上升了22%;预收诉讼费324798元,与2006年同期553463.8元相比,下降了41%。二是执行案件收案较少,但收费大幅度下降。4—5月,共受理执行案件135件,比2006年同期受理的123件相比,仅上升了9%。因执行案件实行执结后收取执行费的原则,故4—5月共执结13案件,收取执行费14862元,比2006年同期的509573元相比,下降了97%。三是退费大幅度上升。4--5月,我院共审结新办法实施后新收的案件165件,其中驳回起诉的3件,当事人撤诉的51件,调解结案的66件,判决结案的45件。在已结案的165年案件中,采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为162件。按照新办法的规定,共退给当事人立案时预交的受理费93411元,比2006年同期退回的9252.5元相比,上升了9倍。 二、实行新《办法》后,法院面临的困境 我院历年来一直采用诉讼费用返还为主、财政补助为辅的经费保障方式。在实行新《办法》之后,财政虽然加大了补助的标准,但由于收取的诉讼费减少,能用于法院实际办公支出的经费也不可避免地减少。 ——法院收案越多,面临经费缺口越大 根据前三年办公经费的支出情况,计算出办理一件案件所需车辆的油费、修理费、保险费、养路费等交通方面的费用为309元;案件审判、档案的制作、质量的管理等方面的费用为831元;在不计算干警工资和法院购置车辆、计算机设备等固定资产的情况下,每件案件实际支出费用为1140元。实行新《办法》后,按4至5月实际的运行情况,在扣除省法院筹的6%和退回当事人的诉讼费后, 每件案件能用于法院办案开支的费用仅为403.35元。由于法院的经费都是财政部门年初根据单位人数和上年度的开支情况进行统一预算和拨付,不会考虑法院案件数的具体情况。所以在办公经费不能得到财政全额保障的情况下,法院受理案件越少,法院经费越能得到保障,受理案件越多,法院经费缺口越大的局面。 ——当事人启动诉讼风险降低,法院面临工作负荷加大实行新标准后,诉讼费用门槛降低,当事人启动诉讼的风险将大大减少。在当前我国大部分群众法律意识和理性诉讼的意识偏低的情况下,一些本可以不起诉或从经济角度不申请执行的案件,由于诉讼费用降低和不预交申请费,这类案件纷纷起诉到法院,加大了法院的工作负荷。 一是离婚案件大幅度上升。新办法实施前,起诉到法院离婚的案件,除按正常收费外,对夫妻共同财产超过1万元的部分要按标准另行收费,分割债权、债务也要收费,与到民政部门办理离婚手续相比,费用较高,使一些分歧不大的当事人选择了到民政部门办理离婚手续。现诉讼费交纳办法把财产收费的标准提高到了20万元,一旦调解离婚,还可减半收费,使本可选择到民政部门办理离婚手续的当事人,又重新选择起诉到法院要求离婚,使离婚案件的数量直线上升。4至5月,我院受理离婚案件154件,同比上升了34%。 二是小标的案件涌入法院。到法院打官司,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是大多数当事人的慎重选择。以前,对一些金额较小、纠纷不大的案件,经过请人写诉状、到法院立案、等待对方当事人答辩、等待开庭、等待判决、最后执行等,不仅耗时耗力,而且还要先行垫付诉讼费、执行费,因此,当事人往往不会立即选择起诉,而是通过朋友帮忙说和、找社区调解等其他方式进行解决和处理,一旦不能达到预期效果,才选择起诉到法院。但随着诉讼费收取标准的降低、案件结案后,可以不垫付诉讼费、申请执行时不预交费用等规定的出台,当事人不再通过多元化的纠纷解决机制,而直接起诉到法院,使这部门小标的案件大增。4--5月,我院受理标的低于10000元的案件218件,占受理民事案件数的60%,与2006年同期相比,上升了16%。 三是执行案件标的锐减。4--5月共受理执行案件135件,标的总额为15353244.26元,与2006年同期受理的123件执行案件的标的总额54841313.28元相比,受理数基本持平,但申请标的仅为去年同期的28%。在执行案件数量和执行周期不变的情况下,案件执行标的减少,直接影响法院执行费的收取,法官付出了同样的劳动,所不能有同样的收益。 ——当事人滥用诉权,浪费法院有限审判资源 新标准实施前,驳回当事人起诉的,按50元的标准收取诉讼费,这对抑制少数当事人滥用诉权起到了一定的作用。实行新标准以后,驳回起诉的案件不交纳案件受理费,该规定给一些无理诉讼、恶意诉讼的当事人留下了空间,浪费了有限的审判资源。我院2005年审结民事案件1662件,其中,驳回起诉的5件,占结案的0.3%;2006年审结民事案件1456件,其中,驳回起诉6件,占结案的0.4%;2007年4月1日后审结案件165件,其中,驳回起诉3件,占结案的1.82%,比2005年上升了5倍,比2006年上升了3倍。 ——法院工作受限制,法官工作积极性受影响 “公正司法,一心为民”是法院的宗旨,“公正与效率”是法院的工作主题,为提高案件审判效率,我院一直提倡采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为构建和谐社会,化解当事人之间的矛盾,追求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我院还鼓励法官多做当事人的调解工作,提高调解率,力争做到案结事了。但实行新《办法》后,由于简易程序审理和撤诉、调解结案的案件均减半收取诉讼费用,法院从自身经费保障的角度出发,不再鼓励法官以简易程序审理案件和以调解方式结案;加之调解工作不仅工作量大,而且需要较长的诉讼时间,一方面法官办案效率得不到体现,另一方面调解结案收费减半,严重影响了法官的调解积极性。 三、实行新的《办法》后,现实与改革初衷的冲突国家实行诉讼费用的改革,主要是为了减轻老百姓打官司的成本负担,特别是让弱势群体能打得起官司。但从我院4--5月运行情况看,却与改革的初衷不一致。表现在: 一方面,受益最大的不是弱势群体,而是经济条件较好的自然人或法人。4—5月,我院受理的诉讼和保全案件的情况来看,原、被告双方均为自然人的案件有275件,立案时预收诉讼费为146893元,与新《办法》实施前相比,每个案件平均减少约400元;原、被告一方为法人的案件有86件,立案时预收诉讼费为185524.6元,与新《办法》实施前相比,每个案件平均减少约6741元;标的越大的案件,减少的幅度越大。特别是家庭婚姻类的案件,由于实行了减免缓,个案平均减少的幅度甚至低于50元。所以实行新的《办法》,受益最大的不是弱势群体,而是经济条件较好的自然人或法人。 另一方面,一定程度上是减轻了对侵权行为和违约行为的制裁力度。法院收取诉讼费用本身是制裁侵权行为和违约行为的一个重要手段。受侵害和受到违约行为危害的一方,到法院起诉请求保护他们的合法权益时,他们只是垫付了诉讼费用,这笔费用最终还是由侵权方和违约方支付。所以实行新的《办法》后,降低了诉讼费用的收取标准,在法院已经具有减免缓制度的情况下,对受侵害和受到违约行为危害的一方并没有多大的受益,受益的反而是侵权方和违约方。 四、改善法院面临困境的建议 面对种种困惑,对于现行的经费拨付方式,由于地方财政的差异,导致法院间的差距和发展不平衡。 因此,建议: ——尽快完善经费保障制度。为了实现“公正司法,一心为民”的宗旨和“公正与效率”的工作主题,避免因诉讼费用的改革带给法院和法官困惑,呼吁国家应尽快出台法院经费保障的相关制度,将诉讼费用与法院的经费保障完全脱离,根据法院的发展和实际的支出以及案件的数量,由财政全额保障法院的经费开支。 ——提高诉讼费用收取标准。为减少当事人的无理诉讼或恶意诉讼,节约公共财富,建议国家不应降低诉讼收取标准,而应在原有基础上提高诉讼费用收取标准。通过提高诉讼费用门槛,减少诉讼,节约审判资源,保证审判的公正与效率。同时提高诉讼费用的标准,也加大了对侵权行为和违约行为的制裁力度,促进和谐社会的构建。 ——加大司法救助力度。为保证弱势群体能打得起官司,能打得赢官司,建议在提高诉讼费用收取标准的同时,也加大法院和司法机关的司法救助力度。对弱势群体,法院可以继续加大诉讼费用的减免缓力度,保证弱势群体能打得起官司;司法机关可以加大司法援助的力度,保证弱势群体能打得赢官司。 ——完善多元化解决纠纷机制。在提高诉讼费用收取标准后,建议尽快完成多元化解决纠纷机制,使一些本可以不通过诉讼解决的纠纷能通过多元化解决纠纷机制进行解决,一方面可以降低审判资源的浪费,另一方面也可以保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得到保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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