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彭州法院调查分析成都地区农民犯罪问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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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彭州法院调查分析成都地区农民犯罪问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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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者:研究室 文章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7-11-14 |
| 彭州法院对近三年来成都地区农犯罪问题进行了分析,2004年全市基层法院共受理刑事案件8212件,2005年受理8699件,2006年受理8801件,农民犯罪件数的比例分别占57.9%、61.5%、64.7%。农民犯罪比例不仅较高,且呈上升趋势。彭州法院在分析案件特点,预测城乡统筹后农民犯罪发展趋势的同时,提出了法院在预防和惩治农民犯罪的意见。
一、成都市农民犯罪的总体特征
一是犯罪主体:呈现“三低三高”现象。“三低”是指犯罪年龄偏低、文化程度较低和住所地为“中心城镇”的农民犯罪率偏低。未成年人犯罪连续三年保持在850人以上,比例均超过12%。14-25岁犯罪平均每年2300余人,比例高达47%。犯罪农民文化程度在初中以下的平均每年5300余人,约占当年农民犯罪的85%。住所地为中心城镇的农民犯罪平均仅占农民犯罪总数的13.6%。
“三高”是住所地为中心城镇以外的农民犯罪率高、男性比女性犯罪率高和有前科的犯罪比例高。中心城镇以外的其他城镇农民犯罪比例为66.6%。以男性犯罪为主,平均每年6500人左右,占农民犯罪的95%。有前科的再犯罪居高不下。以彭州法院为例,2004年至2007年6月,有前科的农民又重新犯罪136件,占刑事案件的12.47%。
二是犯罪形式:共同犯罪逐年递增。2004年农民共同犯罪1407件,2005年1646件,2006年2106件,平均每年增加350件。
三是犯罪类型:图财型犯罪突出。农民侵犯财产类犯罪人数2004年2197件,2005年2950件,2006年2994件,均占农民犯罪总数的50%以上,其中,“两抢一盗”就占农民犯罪的50%左右。
四是犯罪趋势:呈现复杂化、多样化。暴力型犯罪比例较小,近三年的发案例保持在4%左右。交通肇事发案率逐年上升, 2004年233件, 2005年289件, 2006年313件。毒品犯罪案件逐年递增, 2004年181件,2005年262件,2006年296件。
二、成都市三个圈层农民犯罪的不同特征
一是经济发展水平较高的地区,农民犯罪低龄化问题较突出。一圈层18-25岁的农民犯罪比例,由2004年的18.9%上升到2006年的37.9%。二、三圈层的变化幅度远远小于一圈层。分别由2004年的29%上升到2006年的31.6%,由2004年的35.6%上升到2006年的42.4%。
二是经济相对发达地区,高学历农民犯罪比例呈增长趋势。一圈层高中文化以上的农民犯罪呈递增趋势,从2004年的21.6%上升到28.5%。二圈层高中以上文化的农民犯罪比例小幅增长,从2004年的6.7%上升到7.2%。三圈层高中以上农民犯罪均保持在5%左右。
三是经济发展水平相对较低的地区,共同犯罪比例较大。近三年,一圈层农民共同犯罪比例均保持在24.5%左右,二圈层农民共同犯罪比例从2004年的32.7%上升到42%,三圈层农民共同犯罪比例从2004年的36.8%上升到45.3%。
四是交通肇事案件,随三、二、一圈层依次递减。三年来,一圈层交通肇事犯罪比例均在2.8%以下。而二圈层由2004年的6.2%上升到2006年的6.8%,三圈层由2004年的9.1%上升到2006年的10.6%。
三、成都市农民犯罪趋势预测
(一)农民犯罪的总体比例在一段时期内仍将保持增长势头。随着城乡统筹的发展,大量的农民将转变身份,从表面上看,农民犯罪的比例将出现一定程度下降的情况,但这仅是相对数量的减少,就犯罪总量这个绝对值而言,并没有影响。
(二)发生在中心城镇的农民犯罪将居高不下。中心城镇作为经济相对发达的地区,外来农民工将增多,就业矛盾凸现。另外,外来农民工长期以来形成的不同风俗、习惯、观念将使人们发生冲突的机率大大增加,中心城镇将是农民犯罪的高发区。
(三)“民转型”案件比例会有一定升高。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减少、控制和消解矛盾纠纷的措施尚未到位,处理矛盾纠纷的职责部门划分尚不明确。尤其是对农民进城务工人员,往往感觉纠纷无处诉,或诉之不理,或诉之无果,很可能通过不合法的途径解决。
(四)城市化进程加剧团伙犯罪。农民工成群集队到城里找工作,有共同的生活习惯、文化背景,往往同吃同住,同一个地方打工,成为一个较封闭的小团伙,相互影响,迫于生活压力,或对“城里人”较安逸生活的向往,主观上增加了团伙犯罪可能性。
(五)侵犯熟人权利的犯罪增多。农村社会很大程度上还是一个熟人社会,基于这个特殊社会背景而进行的犯罪活动不断增多。
(六)涉及城乡统筹的犯罪增多。在农村城市化进程中,农民犯罪也将与城乡统筹一道伴随着一些新类型犯罪。如涉及土地流转、征地拆迁等农民犯罪将增多。
(七)农民居住区内的犯罪不容忽视。农民集中居住区一定程度上缩小了其生存活动的空间,阻碍了其与外界的沟通、交流、容易导致孤立、压抑、排外、封闭,会出现“农民仍是农民”,居住区内的农民犯罪问题必须予以重视的。
四、对策和建议
防治犯罪,需要各部门齐抓共管,通力合作。人民法院责任重大、意义深远。
一是吸取乡规民约精华为法治社会服务。对有利于刑法实施的乡规民约应该给予肯定,以促进刑法的有效适用。同时,肯定乡规民约,也有利于堵塞法律漏洞,完善监督机制,加大社会管理力度。
二是宽严相济,罚当其罪。深入分析个案,摸清农民犯罪动机,分析社会影响,在罪刑法定、罪责相适应的基础上,灵活运用法官自由裁量权。
三是加强法制宣传。通过送法下乡、大力开展法制宣传教育,促使人们了解法律的功能和作用,正确认识和评价自己的行为,争取实现“审理一案,教育一片”。
四是配合其他部门,从不同侧面进行犯罪预防工作。发动社会上一切有能力预防和控制犯罪的力量,消除和减弱引起犯罪的因素;对处于违法犯罪边缘的人进行长期跟踪调查,有针对性的进行矫正和治疗;通过监督检查、调查研究等方式,对容易引起犯罪的因素加以限制或改善;充分发挥农村基层治保的防控作用、民间调解组织的协调作用以及人民群众的监督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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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录入:吴爽 责任编辑:代正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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