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彭州法院分析立案调解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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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彭州法院分析立案调解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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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者:代正伟 鲜… 文章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7-11-19 |
| 2005年9月,彭州法院在立案庭设立了诉前辅导组,开展诉讼辅导和庭前调解工作。诉讼辅导组对案件事实清楚,法律关系明确的婚姻家庭、继承纠纷、亲属间的财产纠纷和劳务合同纠纷等案件进行诉前调解,使一些简易的婚姻家庭纠纷得到了迅速处理,有的案件在二十分钟内审结。两年来,诉讼辅导组已对200余人次当事人进行了诉前辅导,有24件案件,通过庭前调解,纠纷得到了迅速处理。
一、诉前调解的现状
诉前调解大大缩短了办案时间,使当事人之间的矛盾纠纷解决在立案阶段,从而减轻当事人诉累,降低诉讼成本,及时有效地化解当事人之间的纠纷。
——人员组成。我院在立案庭设诉讼辅导组,诉讼辅导组由一名法官和一名书记员组成,对准备提起诉讼的当事人和立案后的当事人进行诉讼辅导。辅导的原则是以所诉案件涉及的法律问题为主,其他法律问题为辅;以程序性辅导为主,适度进行实体法辅导。
——简便快捷。立案调解方便诉讼,减少当事人的诉累。通过实施立案先行调解,为人民群众提供了解决纠纷的绿色通道;立案调解合理地配置法院内部的资源,进一步提高审判效率,分解诉讼压力,促进了审判工作的良性发展。
——化解矛盾。立案调解在较为宽松的氛围中让当事人权衡自己的各种权益,能够避免当事人之间因诉讼而导致的矛盾进一步加剧,从而彻底解决纠纷,减少新矛盾的产生。通过立案调解,妥善化解涉诉矛盾,促进了社会和谐稳定,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节省资源。立案调解机制的运行,不仅有效缩短了诉讼时间,而且调解基于当事人的合意,自动履行率和服判息诉率也大为提高,有力地缓解了审判、执行工作的压力,带动了全院审判工作水平的整体提高。
二、存在的问题
立案调解,是人民法院在司法实务中的积极探索,由于立法的缺失,使立案调解制度的定性和定位始终处于模糊不清的状态,除法官在立案调解时积极性不高外,当事人也不尽理解和支持,因而立案调解工作还存在不少问题。
1、法律对立案调解的规定不明。从现有法律规定看,没有明确规定立案调解这一程序。立案庭的职责是立案,不是审案,在立案庭开展立案调解与法院系统要求的立审分离相矛盾。是立案还是审案,不仅当事人困惑,立案法官在实际操作过程中也无章法可依,致使立案法官在启动调解时和调解过程中难以积极行使职权,加上多办一个案子就多一份责任,因此,立案法官不愿主动调解,使立案调解工作难开展。
2、立案调解与法院内部管理相矛盾。法院将各部门的调解结案率、案件审理效率等作为考核审判工作好坏标准,开展立案调解使立案庭与各业务庭之间出现矛盾。一是开展立案调解,一些比较简单的民商事案件消化在了立案调解阶段,业务庭的诉讼调解率可能大大降低,影响到审判业务庭的调解率。二是开展立案调解,立案庭将待办案件转往业务庭的时间较长,影响到案件的审限期。三是开展立案调解,基于双方当事人的合意,只需要有基本的案件事实即可。而一旦调解不成,案件转入审判,在审判中调解是查清事实上的调解,由于调解的基础不同,立案调解与诉讼调解的思路存在区别,最终导致双方当事人对案件的处理期待值不一样,增加了诉讼中调解的难度。因此,审判庭认为立案调解没有必要,这也使立案调解法官的积极性大大降低。
3、当事人对立案调解不认同。除小部分当事人起诉时,矛盾较小,分歧不大,希望通过立案调解快速解决纠纷,同意立案调解外,还有相当一部分当事人认为,之所以将案件起诉到法院,就是因为矛盾对立性很强,具有不可调和性,且有的双方当事人私下已经中间人进行了多次调解,均没有调解成功,再进行调解显得有些多余。故对在立案时进行调解不理解,认为案件没有经过审理,事实没有查清楚,损失不确定,责任大小没有进行划分,就进行调解缺乏严肃性。此外,在立案阶段调解,当事人担心损失进一步扩大。原告为了权利的尽快实现,在立案调解时往往作出较大让步,一旦被告不及时履行调解内容,原告还需向法院申请执行,从而使自己的权利遭受较大的损失,由于在心理上顾虑重重,而不愿进行立案调解。
4、案件质量难以保证。由于对立案调解在时间的要求,调解法官在短时间内难以查清案件真相。因此,如果当事人有意规避法律,导致法官把关不严,就有可能出现当事人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情况。当出现当事人恶意串通调解的情形后,立案调解法官难以发现,案件质量难以保证,一旦事后通过其他渠道发现当事人的违法行为后,立案调解法官将因办了错案,而受到违法办案的处理。
5、法官素质达不到要求。目前在立案阶段能够调解的案件数量虽然不多,但涉及面较广,不仅仅包含民事案件,还包括商事案件,加上立案调解时间紧、难度大、要求高,对从事立案调解的法官的工作能力和自身素质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既要求法官有扎实的法学理论功底、丰富的审判经验,更要求法官有耐心、细心以及热心。但就我院的现状而言,仅依靠一名法官,面对不同类型的案件进行具体操作,难以达到理想的效果。
6、法院经费受到影响。立案调解将增加法院办案经费压力。新的诉讼费收费办法使大部分基层法院的收入有较大幅度的下降,加上调解结案的案件还得减半收费,考虑到这些因素,使法官在诉讼中的调解力度上,不愿做太多努力,更不愿在立案阶段加大调解的力度。
三、对策和建议
立案调解既不能影响诉讼程序的正常进行,又不能使立案调解的价值追求发生变异,尽管立案调解存在上述问题,但立案调解在促进社会和谐,维护社会稳定方面仍然起着积极的作用。因此,应对立案调解进行规范。
一是法律明确立案调解,确立立案调解依据。为使社会各界对立案调解有一个正确的认识,特别是使当事人能信任并主动接受立案阶段的调解。建议要将立案调解程序尽快纳入立法议程,在程序法中明确立案调解的案件范围,明确立案调解程序,使之独立于庭审调解之外。
二是明确立案调解规程,规范立案调解工作。从法律的角度明确立案庭在审查立案期间,开展调解案件的适用范围、原则、时限、程序等。对法律关系基本清楚、事实争议不大、法律责任比较明确、当事人有调解意向的一审民商事案件。立案调解的期限原则上不超过立案后10日,当事人申请延长的可延长5日;限期内调解不成则及时移送相关业务庭。
三是尊重当事人选择,坚持依法调解。在开展立案调解时,调解法官应注意坚持依法调解的原则。法官要尊重当事人的选择权,若当事人不同意立案调解,则不得因片面追求调解而强制、违法调解。一旦双方当事人达不成调解协议的,立即移入审判庭处理,防止诉讼拖延。同时,应告知当事人,在立案阶段为达成调解或和解的目的而作出的妥协或认可的承诺,不会在今后的诉讼中作为对其不利的证据使用,消除当事人对立案调解的顾虑。对当事人达成的调解协议进行严格审查,防止当事人利用调解恶意损害国家、集体和第三人的合法权益。
四是明确立案调解收费,鼓励当事人在立案前调解。现行法律鼓励当事人协商调解,对调解案件仅收取一半的费用,对立案调解应从立法的角度进一步鼓励,是否可以对立案调解的案件法院可只收取四分之一或五分之一的诉讼费用,以资鼓励当事人以快捷、简便的方式处理纠纷。
五是提高法官素质,配强审判人员。加大对立案调解法官的业务素质培养,参加多种审判业务学习,使立案调解法官能够始终与审判法官在业务素质、法律适用、政策掌握上保持一致性,提升业务素质。增加人员配备,设立专门的审前调解机构,与立案组织分离,确保有专人负责立案调解工作,以便调解法官能在短时间内全力以赴查清事实,准确把握双方当事人的心态,正确运用法律及时高效的化解矛盾,调解纠纷。
六是加大对当事人的约束,建立事后追责机制。对一些为达个人不法目的而恶意调解的当事人,事后一经发现,坚决按照有关实体法和程序法的规定严厉处罚,使当事人正确对待立案调解,确保立案调解工作健康发展。 |
| 文章录入:吴爽 责任编辑:代正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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