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灾后重建当事人利用合法程序变更户籍现象不容忽视           ★★★ 【字体:
灾后重建当事人利用合法程序变更户籍现象不容忽视
作者:鲜波 研究…    文章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8-5-30
    5.12地震在给社会带来重大灾害的同时,也给灾后重建工作提出新的、严峻的挑战。彭州法院对在灾后重建工作中,有当事人为了享受政府对灾民的各种优惠政策,而刻意转变自己身份提出离婚、结婚、分家或变更抚养关系等,使自身条件符合国家政策救助的范围,可能增加政府安抚灾民的难度、产生的损害国家利益的情况进行了分析。

    一是双方协议离婚,为了占有两套住房。国家对灾区的政策规定,对灾民按户给予一定的住房补偿,有的灾民为了多占有国家对灾民的住房补助,通过民政或诉讼的方式协议离婚。一旦离婚,就从一家人变成“两家”人,国家在安置时,将按“两户”人进行永久性住房安置,从而达到多占用一套住房的目的。

    二是未婚男女迅速结婚,为了多分住房面积。在对灾民的安置问题上,除按户进行安置外,还对每个人划定了一定的安置面积。有的人为了多分建筑面积,不惜通过增加家庭人口的方式,达到多占有面积的目的。结婚便成为人们达到这一目的最快、最便捷的方式。

    三是进行分家分户,为了多立户头。原来和睦的一大家人,兄弟、姐妹与父母生活得十分美满,但地震后,为了大家共同的利益,到公安机关提出分户申请,从一家人变成两家甚至三家、四家人,从而多占有国家的安置住房套数。

    四是变更子女抚养关系,为了让子女享受灾民待遇。地震后,因为一方当事人成为灾民,可以享受国家的扶助政策,故当事人要求变更子女的抚养关系,通过诉讼使子女也成为“灾民”,从而享受国家的帮助,减轻当事人自己抚养子女的困难。

    为有效地预防国家利益不受损害,最大限度地保障灾民的生活,针对上述问题,法院建议:

    1、对离婚案件,除民政、法院要慎重处理外,政府还应从政策面进行控制。如对按户进行安置,“户”的确定时间,统一为5月12日之前,如果是在5月12日之后分为两个户头的,均按5月12日之前的一个“户”进行安置,如果当事人是确因感情破裂而离婚的,双方对住房按法律的规定进行分割,这样可以避免当事人钻政策的空子。对这期间分家的情况也可作同样处理。

    2、对变更抚养关系的案件,法院已经制定相应措施,明确告知当事人,法院一般不支持其诉讼请求,打消当事人钻法律空子的想法。 3、对结婚情况,由于婚姻法没有规定现有这种情况是不能结婚的法定事由,所以,明知当事人有投机的目的在其中,也不能控制、不好把握。但建议婚姻登记部门对地震后一段时间的结婚情况进行从严掌握,尽量杜绝借结婚达到非法目的。  
文章录入:MeiK    责任编辑:Mei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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