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彭州法院分析地震后送达情况           ★★★ 【字体:
彭州法院分析地震后送达情况
作者:刘益伶    文章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8-9-8
  

    送达是审判活动的基础,它贯穿于整个诉讼中,是保障诉讼顺利进行和当事人权益的重要程序。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高速发展,“送达难”、“送达不能”等问题困扰着法院,特别是5.12特大地震后,因不可抗力给送达工作带来新的问题。

    一、送达基本情况

    5.12地震后至9月5日,送达1196件(次)。其中,直接送达865件,占72.3%,留置送达20件,占1.7%,公告送达59件,占4.9%,因地址不明造成无法送达案件111件,占9.3%。与地震前相比,直接送达下降8%,留置送达上升0.1%,公告送达上升0.3%,地址不明无法送达的上升4%。

    二、不能按期送达的原因

    导致案件不能按期送达的原因,除了当事人方面的原因外,还与人们的生活习惯和法律意识有关。

    ——原告故意不提供被告的真实地址。有的案件当事人,因已经预料在诉讼中可能败诉,为保护自己的切身利益,故意隐瞒受送达人已变更的新地址,目的就是不让对方当事人按时应诉,当法院无法找到当事人时,只能通过公告向被告送达相关文书,而原告便可通过缺席判决方式使被告丧失质证和抗辩的权利。此外,当事人经常居住地、住所地,法院要在一个人口流动频繁的城市中找到一个只知道名字的人谈何容易。

    ——受送达人的重名或户口名字鲜为人知。在推进城乡一体化建设过程中,随着建设新农村概念的提出,许多村与村、乡与乡进行了合并,原有的村、组、社已更名,造成一村多人同名或一乡之内多人同名的情况,让送达工作在确认谁是真正的受送达人之间来回奔波;而在与外界较少接触的山区,当事人居民身份证上的名字多与本人对不上号,原因是当地风俗习惯对长辈以辈份相称;平辈之间叫别名;而对后辈则呼其乳名,对于法律文书上的名字,则一问三不知,造成送达人员在送达过程多次往返送达或送达不能的情况。

    ——原告的裁判文书难以送达。如果说受送达人下落难寻、逃避送达甚至拒收诉讼文书,已经屡见不鲜的话,那么原告方的难以送达则让人十分费解。这种情况一般发生在离婚或财产利益纠纷上,原告方在立案时,为了不让被告方或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相关人员找到自己,在不留任何有效联系方式的情况下,谎报、乱报甚至捏造一个模糊或错误的送达地址,造成原告的法律文书无法送达的新现象。

    ——有义务签收的人不收,导致送达不能。这种情况主要集中反映在受送达人为单位的情况。法律规定:受送达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其他组织的主要负责人或者该法人、组织负责收件的人签收。但有义务签收文书的人却以种种理由拒收:一是受送达单位负责人或法定代表人谎称在外出差,归期不确定,无法签收;二是单位其他人员以不是负责人或未经授权为由拒绝或不敢签收法律文书;三是送达人员好不容易将法律文书送达到单位负责人或法定代表人住所地时,受送达人拒绝接收法律文书,并表示自己在工作外时间不代表单位,单位的事与己无关;四是法人异地经营,法院在送达时难以找到其真实地址,或者千辛万苦找到的地址却是别人的地址或已转租给他人;五是法人歇业、被吊销营业执照后其作为诉讼主体依然存在,但因歇业、被吊销营业执照的法人多数情况下名存实亡,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下落不明,难以送达。

    ——留置送达难上加难。民诉法对留置送达进行了规定,但在实际操作中比较困难。有的基层组织或单位人员不是找不到,就是找到也不愿意来;碍于和当事人的关系,有的既使来了也不愿意见证。这就造成送达人员不得不在留置送达的过程中使用照相机等摄影设备将当事人拒收画面拍摄下来作为日后诉讼文书送达的凭证,但这样的后果是加剧了受送达人对法院和另一当事人的对立情绪。

    ——邮政送达拖沓。有些当事人见到法院邮件会本能地拒绝签收。当事人一旦拒收,邮政部门无权留置送达,也不能让当事人的亲属代收,最终还是退到法院,由法院再送;另一种情况是诉讼文书有效送达出去后,受送达人的签收回执不能按时寄回法院或交与法院,导致审理工作不能如期进行,使有的案件的审理一拖再拖。这样不但大大延长了办案周期,甚至还延误了送达、审理、执行的最佳时机。

    ——送达住所地已不存在或受送达人不知去向。5.12大地震给法院送达工作带来了不便,因地震原因造成房屋跨塌,原有住所地已不存在或房屋已成危房,政府在原地址之外对灾民进行了安置,有的灾民投亲靠友、有的外出打工、有的在外租房居住、有的居无定所,致使法律文书无法送达;也有个别案件,由于当事人双方或一方死亡,涉及主体变更,无法及时确定参加诉讼的人员,导致案件不能送达。

    三、解决新问题的对策

    为了节省诉讼成本,节约司法资源,提高审判效率,针对送达中出现的问题建议:

    ——法官应当多采用当庭宣判的方式送达判决书。对原告的裁判文书难以送达的情况,承办法官应当多采用当庭宣判、当庭送达的方式。此外,可在立案时由当事人确认自己的详细地址,并在开庭时,以书面方式告知当事人在当庭宣判后领取裁判文书的准确期间,以及未在指定的期间领取裁判文书相应的法律后果。一旦按当事人确认方式地点不能送达诉讼文书的,或者当事人未在指定期间内领取裁判文书,通知书中确定的指定领取裁判文书期间届满之日即为送达之日,上诉期限从届满之次日起算。

    ——由原告提供被告的详细的个人信息。对受送达人的重名或户口名字鲜为人知的案件,在起诉时,可让原告提供被送达人的详细信息,如年龄、联系电话、现在居住地、工作场所等还可附上被送达人现居地的原有地名或被送达人的别名。

    ——加强法制宣传,用活留置送达。对受送达人为单位,有义务签收的人因法律意识淡泊,拒绝或不敢签收法律文书,导致送达不能的情况时,除对其进行必要的法制宣传外,适时采用留置送达的方式,利用现代技术进行拍摄取证,客观准确地记录下送达的全过程,并由送达人员说明情况后,在送达回证上面签名,留为已有效送达的凭证。另外,可采取“随时随地送达”即在任何时间,任何地点,只要法院送达人员发现被送达人,便可向其送达法律文书。被送达人拒收的,可现场留置送达,皆为有效送达。改变以前在住所,办公场所及经营场所送达的规定,使其送达方式更为灵活。

    ——成立专门送达组,负责灾区送达工作。由灾区安置点相对集中,人员多且居住密集,在送达时,可采取成立专门送达组,负责与各受灾乡镇、居民安置点的联系、沟通和协调,对各安置点的具体情况作较深入了解,同时与安置点的派出所、司法服务所加强联系,利用他们掌握的受灾乡镇的集中安置点或村社人员具体去向的便利,协助文书的送达工作。对受送达人因家中受灾而情绪激动时,要应细致耐心的向当事人讲清法律关系,切忌态度简单粗暴,引发不稳定因素。
文章录入:MeiK    责任编辑:Mei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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