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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彭州法院受理一起 | |||||
| 申请撤销婚姻登记行政案 | |||||
|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7-3-11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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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彭州法院受理了一起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登记机关婚姻登记行为的行政案件。 2003年7月,原告方静与第三人高某同居生活,在第三人父母的多次催促下,原告开具婚姻状况证明交给第三人。尔后,原告继续与第三人同居生活。2004年9月,原告与第三人因琐事发生争执,分居生活。2006年12月,原告起诉与第三人解除同居关系时,始知彭州市磁峰镇人民政府在原告没有亲自到场的情况下,已于2003年8月10日,向第三人颁发了彭磁婚03字28号结婚证,使原、被告之间已不再是同居关系,而形成“夫妻”关系。 原告认为,彭州市磁峰镇人民政府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和《婚姻登记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其行为应予以撤销。为此,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婚姻登记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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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录入:盛莉 责任编辑:盛莉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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