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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地震引发租房合同不能履行 | |||||
|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8-7-2 | |||||
| 7月1日,彭州法院接受了一起因地震引发的解除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当事人的咨询,原告雷阳德、薛梅向法院递交诉状,欲起诉被告牟登喜、雷德凤,请求解除原、被告之间的房屋租赁合同。 二原告起诉称,2008年5月4日,与二被告口头达成房屋租赁合同,约定由二被告将自己位于彭州市龙门山镇九峰村的农家乐租给二原告经营,租期为三年,租金每年48000元。合同签订后,二原告于当日即支付了2008年的租金48000元。5月12日,由于发生大地震,造成该农家乐房屋严重受损,已无法继续经营。二原告找被告协商解除合同未果,故起诉法院,请求解除原、被告之间的房屋租赁合同,退还已支付的租金48000元。 由于案件为涉灾案件,我院已将该案报省、市法院备案。 | |||||
| 文章录入:MeiK 责任编辑:MeiK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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