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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彭州法院协调处理市中院交办的一起长达六年再审申诉案件 | |||||
| 作者:曾艳 盛莉 文章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8-7-11 | |||||
| 7月3日,彭州法院成功协调处理了一起再审申诉案件,再审申请人刘冰当场领取了彭州市国税局支付的经济补偿金共28000元,并撤回了再审申诉。至此,一起长达6年的劳动争议纠纷终于划上了圆满的句号。 申诉人刘冰与被告彭州市国税局于1991年起建立劳动关系,双方于1995年签订为期一年的劳动合同。合同约定,原告向被告交纳保证金1000元,待合同期满后归还本金。2000年3月6日,原告刘冰从被告彭州市国税局领回保证金1000元,同年5月26日,成都市金瑞税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原告刘冰在该公司集资3000元并领取工资。2002年6月6日,原告刘冰以与国税局存在事实劳动关系为由,向彭州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该仲裁委员会驳回了刘冰的仲裁请求。同年7月,刘冰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决被告国税局为其办理社会保险并赔偿损失。 法院判决后,刘冰不服一直申诉。今年,我院对该组织专人对案件进行了审查,认为该案争议系双方存在一定的误解,且刘某对某些政策和法律规定缺乏理解所致。针对这一情况,承办法官对刘冰提出的各笔款项仔细审查,对与法律政策不符的当即提出,并做好解释说服工作,经多次协调,最终双方达成协议。国税局当天兑现了应付给刘冰的经济补偿款28000元,刘冰撤回了再审的申请,并承诺息诉服判,由此,这起长达六年的劳动争议得到了妥善解决。 | |||||
| 文章录入:MeiK 责任编辑:MeiK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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