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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梳理   二研究   三出台
彭州法院实现审判权与审判管理权的分离
作者:姜波    文章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8-10-27

     彭州法院结合本院自身实际,通过梳理现状、研究对策,制定出台了《彭州市人民法院关于加强审判组织和审判机构审判职责与审判管理职责的实施意见》,通过新举措厘清审判组织与审判机构各自的职能,实现审判权与审判管理权的分离。

    一梳理,了解法院审判权与审判管理权现状。目前,我院有明确的审判组织和审判管理机构,分工也较明晰。在制度方面,我院先后出台了《审判委员会工作规程》、《合议庭工作规则》和《错案责任追究办法》等,审判组织和审判机构各行其责。尤其在去年制定实施了《审判管理实施意见》,进一步加强了审判管理职能。但是随着近年来我院案件的逐渐增多,案件呈现复杂化、疑难化的趋势,部分案件审判质量出现下降的趋势。针对这一问题,我院通过从新审视自己过去的做法,在审判权的“收”与“放”以及其尺度问题上进行了一遍梳理,厘清我院在审判权与审判管理权配置上存在的问题。

    二研究,寻求解决法院审判权与审判管理权问题之道。合理配置审判权与审判管理权是法院在处理审判工作和审判管理工作中的重要问题。审判权与审判管理权是两个相对的概念,当审判管理权收缩时,则审判权相对放宽;当审判管理权加强时,则审判权适当减弱。在找出问题的所在后,研究制定相应措施。如吸收我院刑事审判改革的经验,推广刑事审判中收回部分审判权的做法,大大减少了案件的改、发率。同时结合我院实际起草出讨论稿,并先后通过召开党组会、调研会和中层干部会等多种会议形式,紧紧围绕院、庭长管什么、怎么管的问题对该讨论稿进行逐项讨论,力求寻找出符合本院自身特点的审判权与审判管理权运行模式。

   三出台,制定实施意见实现两权的有效分离。经过多番讨论和修改,最终制定出台《彭州市人民法院关于加强审判组织和审判机构审判职责与审判管理职责的实施意见》。一是明确将审判委员会、合议庭、独任审判员人员的审判职责和院、庭长的审判管理职责进行分离,既着重加强审判组织的审判职能,防止审判机构对审判组织独立行使裁判权的干涉,又可以实现审判管理权对审判权的有效监督制约,防止审判机构管理职责的边缘化。二是针对各庭室情况,审判权有收有放。对于案件质量问题较为突出的业务庭,加强院、庭长对承办法官的审核把关;而对案件质量相对较好的庭,适当放宽对承办法官所办案件的审核关。三是加大对疑难、复杂案件以及有重大影响案件的跟踪监督。如对行政案件,因为涉及政府相关部门的职责,一旦案件要进行判决,则要求一律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四是明确各审判组织以及院、庭长的责任,通过与《案件质量评价办法》和《错案责任追究制度》相衔接,形成完善的责任追究制度。
文章录入:MeiK    责任编辑:Mei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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