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您现在的位置: 彭州法院网 >> 彭州法院网 >> 三位一体 >> 行政后勤管理 >> 文章正文 |
|
|||||
| 彭州市人民法院信访工作暂行规定 | |||||
|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4-12-18 | |||||
| 彭州市人民法院 信访工作暂行规定 (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信访接待工作,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充分发挥法院“窗口”的作用,密切审判机关和人民群众的联系,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院信访工作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信访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向人民法院反映与诉讼有关的问题,并申请人民法院给予解决的行为。信访参与人为信访人和接访人。 第三条 信访工作原则: (一)有诉必理,有诉必立的原则; (二)归口管理,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 (三)保护当事人诉权与维护审判严肃性并重的原则; (四)预防与处理并重,以预防为主的原则; (五)上级法院协调配合与信访职能部门联系协同并重的原则。 第四条 坚持以人为本,体现人文关怀,依照法律、政策受理投诉,积极主动为群众排忧解难;坚持文明接待,礼貌待人,认真解答来访群众提出的有关问题。 第二章 信访人的权利和义务 第五条 信访人享有下列权利: (一)告诉、申诉或申请再审的权利; (二)反映法院工作人员违法、违纪、失职、渎职行为的权利,对法院工作及工作人员提出批评、建议和要求的权利; (三)反映审理、执行中侵害国家、集体或他人利益行为的权利; (四)对所反映事项要求答复的权利。信访人有依法进行来信、来访要求与案件有利害关系人回避的权利。但不得违背国家法律、政策和社会公德。 第六条 信访人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维护信访工作秩序; (二)信访人的信访材料,应签署真实姓名,写明通讯地址,反映与诉讼相关的情况,应当客观、真实,不得捏造、歪曲事实,诬告、陷害他人; (三)所反映的问题应有证明材料或相应证据,口述要讲明问题的原由、现状及要求; (四)尊重信访接待人员的工作,服从人民法院依据法律和事实对其所反映问题的答复。 第七条 信访人不得有下列违法、违规行为: (一)携带枪支弹药、刀具器械、爆炸物品、有毒物品、易燃物品或者凶器威胁信访接待工作人员; (二)无理取闹、纠缠、妨碍公务、扰乱办公秩序和扰乱信访工作秩序;妨碍执行公务,侮辱殴打或者威胁、纠缠、谩骂法院工作人员,损害办公设施; (三)接待后占据办公场所、滞留不走; (四)以上访为名,流窜行骗,影响社会治安;造谣惑众、煽动闹事、围攻、冲击法院、拦截公务车辆、堵塞交通、妨碍通行; (五)捏造事实或歪曲事实、诬告陷害他人等非法申诉; (六)将老人、病人、残疾人、婴幼儿以及所带物品遗弃在人民法院。 第八条 信访人在信访活动中有本规定第七条行为的,可对其采取下列强制措施; (一)批评教育,予以训诫; (二)由法警强行带离,交有关部门处理; (三)通知基层组织、所在单位及监护人将其带回; (四)违禁物品予以收缴后,移送有关部门; (五)构成治安事件或刑事犯罪的移送有关部门,依法追究相应责任。
第三章 信访接待责任办法
第九条 信访工作实行领导责任制和分级负责制度,采取 “ 谁主管、谁负责 ” 的方式落实信访责任。由院长负总责,分管院长具体负责。 接待来信来访工作主要由立案庭负责。各业务庭和人民法庭应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处理来信和接待来访工作。立案庭和各业务庭、人民法庭的负责人及案件承办人是信访接待责任人。立案庭指导业务庭和人民法庭信访工作;市委、人大及上级部门交办的信访案件由监察室督办,具体办法按《督查督办办法》执行。 坚持和完善院领导接待制度,具体办法按《院领导接待办法》执行。 第十条 信访工作人员工作准则: (一)信访工作人员应当政治坚定、作风正派、廉洁奉公,模范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 (二)信访工作人员应当努力钻研业务,正确掌握和适用法律、法规、政策; (三)信访工作人员应当遵守国家法律,实事求是,依法办理信访事务,依法保护信访人的合法权益,严禁将举报材料泄露给被举报人; (四)信访工作人员不得遗失、隐匿、销毁、涂改和伪造信访材料;不得辱骂、殴打信访人;不得受贿、索贿和徇私舞弊; (五)对于违法违纪的信访工作人员,要分别情况予以批评、教育或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十一条 接访人的职责: (一)处理来信、来访; (二)承办、转办、交办信访事项,并按时上报处理结果; (三)协助领导调查处理重大信访案件; (四)负责协调与当地信访部门、上级法院的信访关系,保证密切协作,相互配合; (五)综合、分析、研究信访情况,制订对策及处置方案; (六)依据信访动态,提出改进审判工作建议,向来访人解答法律问题,提供咨询,做好服判息诉工作; (七)负责处理协调 “ 老户 ” 工作; (八)安排院领导接待事宜; (九)办理其他信访工作 。
第四章 信访接待处理制度
第十二条 本院设信访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安排、落实、协调、处理重大信访事项,立案庭接访人负责处理日常信访事宜。 立案庭是负责处理来信和接待来访的职能部门,对上级法院实行信访工作报告制度,对重大信访事件、不安定因素实行通报制度。接受上级法院交办的 “ 老户 ” 息诉工作任务。 第十三条 信访的受理范围: (一)对法院工作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 (二) 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由人民法院管辖的刑事自诉、民事、商事、行政告诉;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提出再审申请或申诉; (三)对法院工作人员违法违纪行为的控告、检举; (四)其他属于人民法院应当受理的来信来访; (五)承办上级法院、市委、人大及有关部门批办和本院领导交办的信访案件。 第十四条 处理来信的程序: 信访来信署名院领导为收件人的信件由监察室登记,其他信访来信由立案庭负责信访接待人员加盖“信访专用章”并进行登记。登记内容包括收信日期、来信人姓名、来信事由及处理情况等。来信系审理或执行中的案件,应登记案号、案由、承办人。 (一)拆信。做到当日来信当日拆封,不拖延积压。拆信后,即加盖“收信日期章”。 (二)阅信。认真审阅来信,分清来信反映问题的性质;摘要登记,将来信人的自然情况、来信日期、反映的主要问题及时登记。 (三)直接办理。由立案庭信访人员直接办理的信访案件,在十五日内办理完毕,并以电话或其他回复方式答复信访人。 (四)转办。按照“分级负责,归口办理”的原则,对于不属于立案庭信访人员办理的来信在三日内转相关业务庭处理。需要处理结果的,由相关庭室将处理结果反馈立案庭。 (五)对于需要复信的,复信的内容应严谨、准确。对院领导要结果的信访件,回复信访人后,应当将回复情况上报院领导。 第十五条 接待来访的程序: (一)登记。对来访人应认真填写来访登记表,填写来访人自然情况及反映的主要问题。 (二)接待来访。对群众的来访应当耐心听、详细问、认真记录,分析来访人反映问题的性质,明确应由哪个部门处理。除应直接处理的问题外,其他仍然应按照“分级负责,归口办理”的原则,介绍到有关部门处理。 (三)处理方法。根据来访人反映的问题,区别情况,分别处理: 1 、对法律咨询可直接答复来访人; 2 、对有关告诉问题,告诉来访人关于诉讼须知、诉讼风险等,认真指导当事人起诉; 3 、对来访的尚未审结和执结案件的当事人,反映案件问题的,记录相关情况后应介绍到正在审理案件的业务庭或法庭; 要求业务庭负责人接访的 , 应通知业务庭负责人或负责人指定人员接待解决; 要求院领导接访的,应安排其在院领导接待日或与院领导预约接待来访; 4 、对来访的已审结案件的当事人,反映案件问题的,记录相关情况后,对一审审结未上诉、二审审结案件在六个月内的,通知原承办人负责判后答疑和接访工作,超过六个月期限的按照第三项规定办理。 5 、对反映干警违法违纪的问题告知其到纪检、监察部门反映; 6 、对不属于法院管辖的问题转到有关单位处理; 7 、发现有集体上访或矛盾激化苗头的应及时向领导请示报告,根据领导批示处理; 8 、对无理缠诉上访人的错误作法应进行批评教育,做好服判工作;对无理取闹,扰乱机关办公秩序的上访人应进行批评、训诫。 9 、其他来访视情况自行或转到相关部门处理。 第十六条 信访接访后按下列要求办理: (一)不属人民法院主管事项,告知信访人向有关行政部门申请解决; (二)属本院管辖且正在审理、执行的案件,同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协调,并由该部门主要负责人或主要负责人指定人员接待解决;已审结的,视情况由原承办人接访或告知信访人按上诉、申诉程序解决; (三)非本院管辖的案件,告知信访人向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解决。 第十七条 接访人应严格执行信访登记制度。应当详细记录信访人的姓名、性别、住址、信访时间、次数、反映情况的类别、原审法院裁判结果、上访理由、请求、接访人初审意见、领导批注意见、处理结果等。 第十八条 重点信访案件,实行来访听证制度;听证原则上实行合议制,一般应由申诉信访人,被申诉人同时参加听证,也可单方听证。听证由主持听证人和共同听证人组织实施。 第十九条 下列案件视其情况,实行听证制度。 党委、人大、政府交办的案件; 上级法院或本院领导交办的案件; 社会影响大,案情疑难复杂的案件。 第二十条 听证应有听证笔录。听证分为一般听证和申诉听证,一般听证由立案庭主持,申诉听证由审判监督庭主持。申诉听证,听证后认为符合申诉立案条件的,应及时立案;认为申诉理由不足的,应予驳回。 第二十一条 建立信访摘报制度。做到人动我知、人到我到,重大信访事件不定期通报,确保信访信息畅通,正确处置信访案件。 第二十二条 设立不安定因素排查制度。对重大信访不安定隐患,本着主动、经常、预防的原则,不定期排查,并将排查结果,主动报政法、信访领导部门和上级法院。 第二十三条 信访案件归档: (一)凡咨询法律、反映问题的信访案件只作记录,可以不归档;但反映问题后领导作了批示的信访案件应按期归档; (二)上级法院和市委、人大、政府信访部门交办以及本院领导批办的信访案件结案后信访接待室负责将结案信息输入微机,每月月底填报“信访统计报表”,并在三十日内将信访材料装订成卷归档。 第五章 重要信访与“老户 ” 的处理
第二十四条 下列信访属于重要信访: (一)案情重大,有一定影响的; (二)领导交办的; (三)矛盾已在激化或可能激化的; (四)集体上访的; (五)上访或接待中行为过激的; (六)多次来信来访未获处理的; (七)缠诉缠访,多次作工作不能奏效的或长期滞留行政机关、司法机关的; (八)其它重要信访。 第二十五条 信访人员对重要信访要采取果断措施,防止矛盾激化或事态扩大,应及时向领导请示汇报,会同信访职能部门或上级法院共同作好工作,必要时通知有关业务庭领导到场解决问题,答复上访群众。属于哪个单位的案件,该单位领导应出面做工作并将上访人接回。 第二十六条 信访老户是指对法院案件的处理结果不服,半年内连续十次以上来访或来访二十次以上或滞留法院及有关部门已超过两个月以上的信访人。 第二十七条 “ 老户 ” 工作要建立协商协作联席工作制度和信访职能部门、综合治理部门、市委、政府及镇、村委会、居委会取得联系,共同做工作。 第二十八条 处理 “ 老户 ” 的原则: 分级负责,稳在基层; (二)疏导教育与解决问题相结合; (三)多部门协作与具体问题具体处理相结合; (四)集中处理与经常性工作相结合; (五)普遍教育与个别强制相结合。 第二十九条 建立定期与不定期排查制度,排查以各庭级部门为主与法院信访日常掌握相结合进行。排查出的案件要弄清争议的焦点,可能激化的因素,起主要作用人员的基本情况,解决问题的预案等。 第三十条 重大活动或敏感时期,要按照上级要求对重点信访案件、 “ 老户 ” 采取适当措施,控制和稳定在基层。
第六章 信访接待责任
第三十一条 信访接待人员或有关庭室有下列情况给予通报批评,并按《目标考评办法》扣减相应目标分,造成后果的,由纪检监察部门给予相应处理; (一)属于本院、本岗位职责范围内的信访事件,通知其应当接访而不接访,推诿、拖延或者不按期办理的; (二)对上级交办的信访案件拖延不办,紧急情况通知不到场或者处置错误,造成后果的; (三)对交办的不安定因素的排查处理重视不够,排查不细,措施不力或者拖着不办、相互推诿,导致矛盾激化造成后果的; (四)多次发生重复信访,反映问题确有依据而搁置不办或集体上访多人多次的以及越级上访造成不良影响的; (五) “ 老户 ” 工作不力,信访工作长期被动的。 (六)丢失、隐匿、泄露重要的信访检举、揭发、控告材料的。 (七)对信访人进行殴打、刁难、辱骂或打击报复的。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本规定由审判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 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实施。 |
|||||
| 文章录入:韩超 责任编辑:韩超 | |||||
| 【发表评论】【加入收藏】【告诉好友】【打印此文】【关闭窗口】 | |||||
| 最新热点 | 最新推荐 | 相关文章 | ||
| |
| | 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 联系站长 | 友情链接 | 版权申明 | | |||||
![]() |
|
||||